“故宮大盜”石柏魁盜竊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從輿論的態度來看,無人同情“受害者”故宮,反而有人覺得對石柏魁“量刑過重”。的確,從表面上看,石柏魁只是個小蟊賊,沒有精心策劃、布局踩點,不過臨時起意、順手牽羊,十三年的刑期,真有點“冤枉”。當然,筆者無意為石柏魁開脫,畢竟對故宮文物下手,的確如檢方所言,“社會危害性極大”。
然而,平心而論,這種“社會危害性”,不應只是石柏魁一人造成,“不設防”的故宮安保,構成了“社會危害性”這枚硬幣的另一面。倘若不是形同虛設的安保,石柏魁即便有心,亦是無力,何至於今日之境地?既然盜竊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監管不當的管理者又該承擔怎麼的責任呢?
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遺憾的是,對於故宮的問責只是“雷聲大,雨點下”,至今也未曾聽聞故宮方面有責任人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正好是台北“故宮博物院”落成五十年。半個世紀以來,當年從大陸運往台灣的2972箱文物中,只丟了一頁紙和一包鹽。兩相對比,高下立判,“故事不斷”的故宮真需要徹底反思了。
在今年的兩會上,故宮新任掌門人單霽翔透露,《故宮保護總體規劃》已啟動,將全面提升故宮安全防範水平。希望這份規劃能落到實處,否則即便“故宮大盜”認罪服法,人們也很難對故宮真正放心。(時間:3月20日 來源:商都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