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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被告人石柏魁在法庭上聽法官宣讀判決書。 |
去年,故宮文物被盜案引起輿論嘩然,主角石柏魁更是成為眾矢之的。3月19日上午,故宮失竊案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罰款1.3萬元。法院認定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但認定其有坦白情節。
思來想去,還是無法給石柏魁安上“故宮大盜”的帽子:這既是因為他“沒有事先踩點、沒有作案工具”的“技術水準”實在不登大雅之堂,更因為其盜竊手段和方法與“溜門牽羊”無異——而警方正是根據其留下的大量指紋,僅用了58小時就偵破了故宮失竊案。頂多,他算為《笨賊一籮筐》平添了新的笑料而已。
說這些,絕無為石柏魁“漂白”的意思。作奸犯科,再“像孩子一樣懵懂無知”,畢竟不是“孩子”,有行為能力者自當為其行為埋單。比之於此前的行竊故宮者,石柏魁已算萬幸。在《刑法》修改前,盜竊罪在判刑時曾經頂格至死刑,在建國後故宮5次被盜案中,3人被判無期,2人被判死刑。
法律上的糾結,自有專業人士去操心。13年還是15年、無期還是有期,都遮不住“重罰”的意味,畢竟,“社會危害性極大”是故宮文物被盜案的定性之詞。但這樣的判詞,其實同樣適用於故宮:3個月內發生的“八重門”事件,“失竊門”、“錯字門”、“會所門”、“哥窑門”、“拍賣門”……哪一起不是“社會危害性極大”?在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對去年連發的諸多事件,故宮博物院新任院長單霽翔透露,該院正在制訂《故宮總體保護規劃》,將分別從10個方面提升故宮的管理——但這畢竟有些事後諸葛的意味,好比石柏魁說“以後打死也不去故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