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相當一部分人看來,既不懂文物知識也不知所盜文物價值幾何的石柏魁,與所謂的“故宮大盜”著實差得太遠。其次,決定判決本身的,應該是犯罪行為本身,而不能因為是在故宮行竊,就必然對犯罪行為加以特殊的重罰。考量案件的社會影響,固然是司法尊重“國法、天理、人情”的體現,但如果以社會影響程度的大小認定犯罪行為情節嚴重與否,無疑有損司法公正。
再退一步講,即便故宮遍地“國寶”,但它以商業方式承辦的展覽,能與其他商業場合有多大差別?事實上,輿論之所以高度關注此案,正是因為對故宮安保失職的不滿。
誠然,管理部門失職和盜竊分子作案是兩碼事,問責路徑也截然不同。但現在,一方面是故宮無人承擔失職之責,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從重領刑,兩相對比折射出了涉事雙方的不同力量對比。就地位、資源、關係等因素而言,石柏魁與故宮不可同日而語。因此也就不難理解,公眾為什麼覺得此案一審被重判,正是感覺故宮試圖以此結果挽回顔面。
公眾對故宮失竊案審判的關注,並非僅關注石柏魁的具體刑期,它實際上凸顯了一種普遍的焦慮。因為根據對以往很多熱點案件的圍觀經驗,司法的尺度在不同的人面前往往有不同的表現。一些落馬官員,雖然涉案金額巨大,但常常被“從輕發落”,而弱勢如石柏魁者在量刑中常常被從重從嚴。執法“看人下菜碟”的行為充分表明,要打破公眾對司法的普遍焦慮,必須從認真對待每一個石柏魁開始。(時間:3月20日 來源:齊魯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