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立法權並非一帆風順
作為祖國改革開放的“試驗田”,許多事情深圳必須先闖先幹。許多領導都清晰記得這樣一件事情:在取得立法權之前,香港李嘉誠的公司和西門子公司等國內外一些大型公司準備進駐保稅區,在和深圳方面簽訂的合同裡面,對方都明確了一項條款:待保稅條例生效後,本合同生效。
法治的重要性日趨凸現。但在當時,法律除了少數以地方法規的形式提請省人大通過外,大多是政府性規范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一旦出了特區便不被認可,打官司也不能成為依據。為了適應和穩定新的經濟現象,就需要立法。1988年,深圳終於提出了擁有特區立法權的建議。
記者查閱資料獲悉,深圳獲得特區立法權同鄧小平也頗有淵源。據了解,在深圳提出特區立法權之後,當時的國家體改委便派人到香港做調查研究。之後,他們給國務院寫了一份報告,提出“全面執行香港的法律制度”,這大大出乎了深圳當時領導的意料。中央領導看完報告後批示:除了全面執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外,其他都同意。隨即,中央有關部門成立小組,開始著手起草經濟特區立法權的議案。作為關系深圳命運的一件大事,很多深圳官員激動不已。
但事情並非一帆風順,1989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開幕,有關部門提交了《提請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在會上,不少代表對授予深圳立法權提出反對意見,因為當時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並沒有成立,代表們還提出了一條很現實的質疑:深圳連立法主體都沒有,怎麼授予立法權?
此後,中央先後派出調查組,調研深圳的立法權事項。主要觀點認為:特區立法權從法律的層面難以操作,我國的政權體系是五個層次,不存在半省級的政策。
1992年春天,鄧小平再次視察深圳,指示深圳繼續解放思想,“大膽地試,大膽地闖”。當時的市委書記李灝向鄧小平表達了特區立法權的想法。恰逢此時,深圳市人大的籌備工作完成。當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授權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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