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制定法規規章296項
有了中央的支持,深圳不負眾望。記者獲悉,截至2007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共通過法規及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296項,覆蓋了全市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296項法規,約1/3是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制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及國外優秀法律文化先行先試的;1/3是根據特區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必要變通、補充和細化的;還有1/3則屬於為加強行政法制、環境保護、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需要而制定的。
1993年,深圳先後制定並實施了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有限責任公司條例等,這些條例為1993年國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立法試驗;1995年出台的律師條例,在律師體制、律師行業管理、律師提前介入案件等方面,為1995年的《律師法》和1997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提供寶貴的經驗。
多年來,深圳創造了無數個第一,立法也不例外。1995年出台的《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條例》,開創了我國無償獻血歷史先河;1998年《政府採購條例》出台,成為全國第一部關於政府採購的地方性法規,為深化財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採購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年出台的《行業協會條例》,是全國第一個行業協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出台,加快發展和培育了工業領域的行業協會,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