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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都是中國的一部分 |
中評社╱題: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 作者:張亞中(台灣),台灣大學政治學教授、兩岸統合學會籌備處總召集人
前言:態度必須客觀 立場不必中立
做為關心兩岸的一分子,去年十月《中國評論》刊登筆者所撰“《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以下簡稱《芻議》一文)以來,受到各方學術先進的關注。各位先進都給了筆者相當多的指教、建議與啟發,獲益匪淺。經由兩岸先進們的交談,不僅感受彼此對於兩岸未來發展的關懷,也覺得有必要就《芻議》中還需要釐清的一些概念,再做些許補充。
這篇文章希望論述一下兩岸與中國的關係,這是討論兩岸定位最需要釐清的基本問題。
在析論前,容我先談一下對於處理問題的看法。對於社會學科問題的辨析,“態度必須客觀、立場不必中立”,是我在大學部上課時,開宗明義與同學們交待的一句話。只要是人,都會有立場。但是我們在面對問題時,必須要求自己以客觀的態度進行分析討論;至於每個人對於分析的結果如何因應,取決於每個人的價值與立場。
兩岸關係的討論涉及“兩岸定位”與“兩岸走向”兩個面向,前者為“是甚麼”(what it is),應屬客觀的認知;後者為“應為何”(what should be),可屬主觀的立場。以後再討論“應為何”的理由與做法,本文只討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是甚麼。
名詞界定
兩岸定位最大的爭議在於對主權歸屬的認知。兩岸自1949年以後開始分裂,由於還沒有統或獨的結局,因此,對於中國,兩岸目前處於“分裂中”(dividing),而不是“已經完成分裂”(divided)的狀態。在法律意涵上,存在有三個與中國人有關的中國:中國(China)、中華民國(ROC)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中國是指1949年還沒有分裂前的中國,在《芻議》一文中以“整個中國”表示。
中華民國於1912年繼承大清成為中國,中華民國當時不僅代表中國,也是中國。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中華民國退居台北,兩岸自此開啟了“誰是中國”(which one is China)與“誰代表中國”(which represents China)的主權之爭。“誰是中國”是一個法律問題,“誰代表中國”還牽涉國際政治問題。
我們先討論“誰是中國”這個部分,由於兩岸涉及“正統”之爭,也可從國際法的角度來探究,“誰是完整的國際法人,誰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人”。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這個問題有三種可能的答案:一、兩岸只有一個為完整的國際法人,另一方不是個完整的國際法人。二、兩岸均為完整的國際法人,因此,兩岸在國際法上已經是“外國”關係。三、兩岸只對自己領域內的事務享有完整國際法人地位,對於整個中國(PRC+ROC)事務(包括領土與主權)而言,均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人;在國際政治上可以有“誰代表中國”的問題,但是在法律上其實“誰也不是中國”。
北京在上述三種選擇中,毫無疑問地在立場上只認同與接受第一種答案,台北在第一與第二種選擇間遊走,但是兩岸的現實狀態卻是趨近於第三種答案。以下即進行法理性的分析。請各位耐心的閱讀,我已嘗試用最簡潔的非法律用語來陳述這些原本是需要非常精準用字而且有些複雜的法律概念。
第一種:兩岸只有一個是完整的國際法人
即只有一個是中國
這種主張是一種“爭正統”的論述,可以由兩個不同的理論來說明。
一、同一性理論
“同一性理論”(identity theory)指分裂國的某一方與原被分裂國為“同一”(identity)(註:identity這個字可以譯為“認同”、“身份”、“特性”,用在法律時,譯為“同一”較清楚,表示兩者為同一),具完整的國際法人格地位,另一方不具完整的國際法人地位。在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中,將產生“中華民國是中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兩個可能選項。
此項理論又可再分為兩種:一種是“完全同一性理論”(congruence theory),指分裂中某一方主張其與原被分裂國為“完全同一”,具完整的國際法地位,其主權與治權均及於對方。即“中華民國主權與治權均涵蓋對方”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與治權均涵蓋對方”兩個結果。
另一種是“國家核心理論”(state's core theory),又稱之為“縮小理論”(shrink theory),指分裂中某一方主張,其與原被分裂國為“同一”,具完整的國際法地位,主權因此及於對方,但是也接受自己目前有效管轄區域縮小,因此同意治權不及對方。用在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中,將得出“中華民國主權涵蓋全中國,但是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涵蓋全中國,但是接受(或不否認)台灣政府在台澎金馬的治權”兩種結果,這個理論可以做為中共“一國兩制”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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