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老師給我打電話的第二天,我在央視做了一期節目,我取名《拆遷之死》,分析唐福珍事件;後來又做了一期。“拆遷之死”有雙重的含義:一是一個生命永遠地消失了;二是某一種錯誤的制度安排也應該死亡。第一層含義的背後,是第二層含義。
12月7日,我們通過特快專遞把《建議書》寄給了全國人大法工委。
記者:媒體報道中經常採用諸如“北大五學者‘上書’全國人大”的標題,據說薑明安教授對“上書”二字很不高興,認為公民給全國人大提建議,不應用“上書”這個帶有低人一等意味的詞來描述。
王錫鋅:上書,是個“臣民”的概念;而我們今天宣揚的,是“公民”精神。《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有“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立法法》第90條規定公民“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但回到現實生活,現代觀念與政治文化傳統交織在一起,廟堂與江湖並存,我覺得沒必要過分在乎。
解讀:“《物權法》實施後,《拆遷條例》就已經自動失效”
記者:這些極端個案為什麼會發生?
王錫鋅: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競爭,而且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拆遷方的法律依據是《拆遷條例》,被拆方的法律依據是《憲法》和《物權法》。作為研究憲法、行政法的學者,我自然就會想到:是不是制度之間的衝突已經相當厲害?
記者:那是不是真的有衝突呢?
王錫鋅:事實上,對《拆遷條例》的質疑由來已久,包括法學界在內,社會各界早就提出並廣泛討論了這個問題。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後,梁慧星教授就指出,“《拆遷條例》已經自動失效了。”因為《物權法》第42條規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注意!這是“法律”。而《拆遷條例》只是“法規”,不是“法律”。2007年,全國人大修訂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的目的,就是通過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
拆遷,涉及強制,在行政法上的性質是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在憲法上的性質是對財產權的強制徵收。問題在於,《拆遷條例》把徵收之前的環節全部省去了,徵收補償本來應該是拆遷的前提,但《拆遷條例》沒有涉及。
《拆遷條例》強調“管理”,體現的是傳統的單向度的、政府控制的理念。這顯然與政府目前追求的治理理念是矛盾的。在法律上,則與財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相抵觸。我們這次致書全國人大,不過是在很多人心靈都受到震撼的時候,把自己的思考用行動的方式予以表達罷了。
記者: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公開表示,新《拆遷條例》傾向於按市場價格補償,法制辦現正在徵求地方和部門的意見,並將邀請被拆遷人表達意見;草案修改完善後,將會盡快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依您所見,《拆遷條例》修改的重點在哪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