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錫鋅:《拆遷條例》的修改,要進一步落實《憲法》、《物權法》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保護。比如,拆遷,首先必須經過徵收程序,對土地和房屋的徵收只能是政府行為而非開發商行為,而且,徵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
對於什麼是“公共利益”,法律應當做出比較明確的界定,明確屬於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判定標準、公共討論和決定的程序機制,引入廣泛的公眾參與,從源頭上保護老百姓的合法財產權。
對“借公共利益之名而進行的商業開發”進行有效的遏制,據我所知,這也是在目前的條例修訂過程中,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都特別關注的問題。
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徵收,徵收部門也必須對房屋進行公平的、公正的補償,這種補償必須能夠反映出房屋的市場價值,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修改還應在拆遷的程序、對暴力拆遷的禁止和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合法人身權、財產權的有效保護。
總之,拆遷制度涉及民生,民生問題應該是這一制度特別關注的問題,這也是立法者必須牢牢把握的一個核心主題。
幕後:立法是利益間妥協,好意見未必可行
記者:您參與的立法,專家意見稿與最終實施的法律,差別大嗎?是在專家意見稿的基礎上做加法多,還是做減法多?
王錫鋅:差別很大,更多的是做減法。比如,我曾經參與的《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工作。學理上,行政許可涉及對自由權的限制,我們學者當時就提出“法律保留”原則:一項立法,若要限制公民的自由權,應當通過法律(而不是法規)。也就是說,把這份限制自由權的權力留給立法者,行政機關無權設限。
但根據事後付諸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不僅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許可,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也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許可。“法律保留”原則被徹底放棄了。
誰對誰錯呢?不好說。如果按照“法律保留”原則,中國現有的行政許可,一半以上都是違法的。“法律保留”原則是否符合中國長期以來以行政為中心的社會現實?如果學理上一定要堅持,中國整個許可審批制度就要在一夜之間做出調整。這可行嗎?
所以,我雖然在學理上始終堅持“法律保留”原則;但法律最終沒有采納,我也很能理解。我仍然可以通過發表論文等學術途徑予以批評和呼籲,但論文與立法是兩回事,否則就是角色錯亂。
記者:法學學者在立法過程中的主要作用是什麼?誰在主導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