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意見書摘錄
公共利益
法律規定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建設活動,應當是由國家立項、國家用地、國家投資的建設活動,排除一切房地產開發的經營活動。《徵求意見稿》缺少對徵收必須同時符合“公共利益”和“需要”這兩個要件的審查批准程序。政府作為徵收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審查:將建設項目的“國家公共利益”和“需要”的充足理由這兩個徵收必須符合的兩個要件交給同級人大和所有被徵收人,經法定程序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徵收。
房屋評估
《徵求意見稿》中第三章徵收房屋評估規定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相抵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法律規定是房屋、土地綜合評估。只規定房屋價值評估補償,缺少地產評估,與法律相抵觸。與法律相抵觸的評估規定應去掉。
湘版意見書摘錄
公共利益
建議將“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為“公共利益用地”,這是界定具體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的大前提。此外,準確、具體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
補償安置
補償與安置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置換安置房,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置換安置房相結合的形式。原則上應就地、就近建設安置房合理安置被拆遷戶。貨幣補償的金額,包括被徵收拆遷房屋的經濟補償和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經濟補償。根據被徵收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升值比率及土地使用權升值等因素,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確定。
房屋評估
被徵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異地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交易價格。
強制拆遷
徵收人及其委托徵收人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交通等破壞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的方式實施徵收拆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株連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徵收拆遷。
注:上述均來自兩份民間意見書,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