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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明確機關建辦公用房不算公共利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22 10:24:06  


  中評社北京1月22日電/昨天,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京華時報報道,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條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與此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關於公共利益界定上有一增一減。

  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六種情形之一,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其中一條為“國防和外交的需要”,增加了“外交需要”,而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中的“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被删除。也就是說,條例將“外交需要”列入公共利益範圍,明確“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不列入公共利益需要範圍。

補償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規定:在徵收補償方面,條例作出了諸多細致的規定。如: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除了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外,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此外,關於補償方面,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解讀:曾就拆遷條例上書國務院的五學者之一、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說,這些規定是對被徵收人利益的保護,強調補償要及時、充分、到位。強制執行申請書內容的明確,有利於對強制執行行為的監督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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