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謎基金”難點
鑒於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涉案企業成立醫療賠償基金,以及絕大多數患兒(被侵權人)沒有通過訴訟方式尋求救濟的事實,結合國際上類似事件的處理方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進行了對比反思和研究。
張新寶認為,通過建立救濟(賠償)基金方式來解決相關糾紛,是實現《侵權責任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這一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徑之一。建立此類基金制度不是一個價值取向方面的事項,也不涉及不同行業、地方利益的調整或再分配,因此不應有較大阻力。作為一個法治社會治理層面的技術性方案,救濟(賠償)基金制度應當得到決策層和社會公眾的普遍支持。
然而,這一“最佳途徑之一”的舉措如今越來越模糊,基金近況成謎暗藏隱患。相比而言,數額龐大的社保基金都會定期發布報告,向公眾披露相關信息,何以2億元三聚氰胺賠償基金成為一些機構負責人所理解的“國家機密”?
2009年4月22日,衛生部辦公廳、中國保監會辦公廳聯合發布衛辦醫政發〔2009〕66號文件要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切實加強醫療賠償基金管理,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保障醫療賠償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按此文件要求,相關機構對該基金應該是了如指掌,而不是絲毫不掌握任何情況。如果真不掌握情況,那麼就存在有機構在刻意隱瞞使其最終成謎的可能。
張新寶對《瞭望東方周刊》表示:“由於三聚氰胺之後接受救濟(賠償)者原則上不再起訴,由企業出資成立的2億元醫療賠償基金屬於‘訴訟替代性救濟(賠償)基金’。”由此,除“履行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義務”之外,“向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代表通報救濟(賠償)基金款項的籌集和發放情況”也是基金管理人的一項重要職責所在。對於基金使用情況,應該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指定其擔任管理人的政府機關提交經過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
不僅是基金近況成謎,十多年後該基金的歸屬問題也成為未解之謎。
按照2009年1月8日相關政府部門聯合簽發的文件表述,醫療賠償基金是“對患兒急性治療終結後到18周歲以前可能發生的與此相關的疾病給予免費治療 。”
2008年底媒體曾提出“2億賠償基金是否夠”的疑問。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理事長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基金足以支付急性治療結束後患兒患有殘留結石等相關泌尿系統疾病的醫療費。”
那麼,所有的患兒都年滿18周歲之後,該基金如果有剩餘怎麼處理?相關機構沒有表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