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示五:必須始終堅持依法推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凡與現行法律法規衝突的改革舉措,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後再推廣實施
任何司法體制、司法制度都是依法建立的,同樣它的任何改革與調整都可能涉及如何對待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問題,因此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常常會面臨這樣一種悖論:由於現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規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而改革在某種意義上又意味著可能突破現行法律,甚至必須突破現行法律。怎麼辦?
“正確處理深化改革與完善立法的關係,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的步伐,為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司法體制改革從一開始就確定並遵從這一原則,在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眼裡,這是尊重法治、加強法治的一個重要體現。
改革有試點,司法體制改革沒有“特區”。凡改革涉及現行法律立改廢的,一律都先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於是,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相關法律的修改就自然提上日程。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曾有一段合理的“衝突期”,就是一個典型事例。
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很多條款與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在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衝突”,而此類“衝突”又是當時刑事訴訟法的明顯“滯後”之處。此外,人們還感覺到了當時刑事訴訟法的其他種種不合時宜。維護人民利益,加強權力監督制約,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題中要義,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重要而緊迫。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非法證據排除有了具體標準從而限制刑訊逼供、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錄音錄像、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銜接問題將不複存在。
改革體現法治精神,用法制保障改革成果。依法推進的司法體制改革,以其堅實的步履、豐碩的成果,不僅充分證明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思路與舉措,完全符合中國國情和現階段實際,符合人民群眾的期待,符合公正高效權威的要求,而且更加堅定了我們通過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動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使人民享有更加豐富的法治文明成果,並對人類法治文明進步作出新貢獻的決心和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