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三憲”即“一中框架”的內涵
台灣的朋友經常挑戰大陸,問說為何不能接受中華民國政府存在的事實。在兩岸事務交流中,北京目前的確已經不否認台灣的治權,但是礙於憲法的規範無法對中華民國政府做法理上的接受,依照目前北京的憲法規定,如果承認中華民國,等於是接受“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台北方面國民黨主張“主權互不承認”也是基於尊重憲法,無法對大陸做主權的承認,馬英九多次私下表示,承認大陸的主權認就是違憲。至於民進黨主張的“相互承認主權”不可能為北京接受,北京如果接受,等於承認了“一邊一國”。
要解決這個難題就必須透過另外一個高於兩岸憲法的憲法性文件來處理。何謂“憲法性的文件”?顧名思義,它是一個具有最高治權的法律依據文件。一般而言,條約或協議均為憲法性的文件,接受它就必須調整國內原有的認知與規範。例如,聯合國憲章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憲章均為憲法性的文件。平實而論,在一個相互依賴的國際社會,其實所有人民都受到自己憲法以外不同數量與層次的另一組憲法性文件所影響或約束。
為使兩岸的法理現狀能夠鞏固,兩岸必須透過和平協議的簽署來達成目標。和平協議可以將兩個現有的法理現狀確定下來。第一、雙方均接受“兩岸主權宣示重疊”此一法理規範。未來在和平協議中的表述方式可為“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並共同維護整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第二、在兩岸共有主權、共享主權的基礎下,相互接受彼此為一憲政治權。這個“和平協議”本身就是一個憲法性的文件,是兩岸的第三個憲法性文件,也是未來“一組憲法性文件”的基石。
簡單來說,“一中三憲”即表示在兩岸接受對方的治權來自於彼此憲法性的文件外,再共同建立“一組憲法性的文件”。這“一組憲法性的文件”是未來包括兩岸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國際共同參與協議,或者任何有超越公權力的協議均可以納入“第三憲”的範疇,而成為“一組憲法性文件”的一部分。
“一中三憲”本身就是“一中框架”的樑柱,兩岸要努力的是讓“第三憲”的法律權威愈來愈大,涵蓋面愈來愈廣。當“一中三憲”中的“兩憲”逐漸將治權權力交給“第三憲”時,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將更形鞏固,未來的前景目標也就為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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