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統合”創造出的機制即第三憲的實體機制
兩岸統合不同於歐洲統合。歐洲統合是主權國家間的統合,兩岸統合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一中框架”之內進行統合,是兩岸治權的統合。
在和平發展期,透過統合共同體建制的建立與運作,兩岸在一些相關領域上進行“共同治理”,透過“共同治理”,兩岸彼此有了“共同參與”,因而才會產生真正的“互信”,也才會建立堅實的“認同”。
“兩岸統合”不是一個誰消滅誰的過程,也不是各走各的路的互動方式,而是一個共同建構、“共同締造”未來的路徑。在這個路徑中兩岸均需要共同努力,透過“共同治理”,兩岸截長補短,共同吸收與學習彼此的優點,改正自己的缺失,其目的在為兩岸人民創造更大的福祉。透過“兩岸統合”,兩岸就已經開始在相互貢獻己力,實踐共同為整個中華民族創造福祉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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