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無論是否有藥監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因優卡丹事件,演員宋丹丹近日被扯進“代言門”,雖然仁和藥業隨後發出聲明,澄清了“優卡丹會損害兒童肝腎”的傳言,宋丹丹也表示“如釋重負”,但她已公開表示將不再代言藥品廣告。
藥品“出事”——企業“澄清”——明星“挨批”,近些年來,類似“明星代言藥品廣告”的新聞發酵事件,公眾已是時有所聞、屢見不鮮。叫響了“家有兒女,常備優卡丹”這句廣告語的宋丹丹,在同樣逃不出那種“代言魔咒”後,此番態度決然地宣稱“將不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確實尤顯“珍惜羽毛”,也被眾多網友贊其“敢於擔當”。而儘管如此,我卻仍然要說:別太寄望於“明星不做藥品廣告”。
從來的說法皆稱“是藥三分毒”,那些代言藥品廣告的名人名家,尤其是文體明星,自然少有不懂這樣的簡單常識。而其“代言藥品”的廣度和深度,卻為何依然有增無減?除了制藥企業財大氣粗的“犒勞合同”,因著“國情”不同,咱們這兒給健康產品做廣告代言的監管偏鬆,不似許多國家嚴格要求“必須有確切材料證明,代言者長期在規律性地使用產品,且從代言產品的重要功能上獲益”等,這無異於給某些“見錢眼開”者的事後“金蟬脫殼”,提供了極大方便。倘若我們也給做不到上述要求的“藥品代言”訴以“涉嫌欺詐”,試問明星們是否宣稱“不做藥品廣告”,還有什麼奇怪和重要麼?
說別太寄望於“明星不做藥品廣告”,還緣於“明星代言”其實並非藥品廣告甚囂塵上、不絕於耳的主要推手。“藥品有疑,明星受過”的背後,一方面固然是“明星效應”的不可小覷,而歸根結底,則還是非處方藥仍顯寬泛與龐大所催生的“廣告衝動”。明星代言也好,凡人出鏡也罷,藥品廣告孜孜以求的發布動力,當然是希望普通患者選擇購買非處方藥時的“跟著廣告走”;而要是努力借鑒許多國家的“嚴管經驗”,大力壓縮非處方藥的自購空間,各種藥品廣告對社會公眾的“誘惑力”便會大打折扣,制藥企業在這方面“投入產出比”的務實判斷下,哪裡還肯傻傻地繼續“花錢打水漂”。
“明星也是人”,說句不甚妥當的話,明星也怕“風光不再,時不再來”。在藥品廣告的審核監管尚顯“有利於代言撈錢”的大氣候下,能像宋丹丹那樣,做到“吃塹長智,嚴以自律”,當然很是值得稱道和效法。然而,如果代言的“風險成本”,的確不足以令人踟蹰再三、深感敬畏,“明星不做藥品廣告”的“榜樣效應”究竟幾何,在我看來還是頗存疑慮的。
走筆至此,不妨轉述一則異國舊聞:美國影視明星菲德勒爾為某治療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的新型藥物推而廣之,且該藥品療效確實不錯。但經過證實,菲並沒得過此病,也沒有吃過這種藥,調查人員隨即找上門來,其在電視上公開道歉後,最終150萬美元代言費上交,並被罰款5萬美元,三年內不得參與拍攝任何廣告——對照之下,“致歉”真的算得了什麼呢。(時間:2月1日 來源:北京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