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0日電/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以下稱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
另外一項指控是被告人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
東方早報報道,庭審過程中,劉志軍對檢方列舉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並主動認罪。劉志軍的辯護律師也沒有在法庭出示新的證據,在劉志軍的要求下做了罪輕辯護。
檢方並未對法庭提出具體量刑建議,劉志軍的辯護律師稱,檢方在庭審時建議法院從輕考慮。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鵬在庭審結束後,於昨天下午向媒體通報了有關情況:“經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志軍案,公訴人出庭支持了公訴,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法庭上,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司法會計鑒定書等鑒定意見、被告人劉志軍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控辯雙方就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劉志軍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劉志軍的辯護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請求法庭對劉志軍從輕處罰,庭審於12時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
郭鵬稱,法院將認真、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經合議庭評議後另行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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