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劉志軍稍作區別的是,何洪達出售的官位因其“含金量”而分出價格區間,運輸、車輛和調度等實權部門的“價格”往往在數十萬元,而安排司法、社保等鐵路配套部門的任用提拔後,何洪達收取賄賂款在1萬元至2萬元不等。
法院認定,光是協助他人升遷的受賄,何洪達收取錢物折合人民幣1452萬餘元。2009年11月24日,因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項罪名,何洪達一審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共罪體系
分析劉志軍向下“賣官”的具體案例,六個鐵路局或分局的局長都是向其行賄後得以提拔,具備一定規模和範圍後,暴露的可能性越發小。
官職交易的犯罪基因將買賣雙方結成“朋黨”,構成了利益共同體和攻守同盟。一旦體系內有官員涉案被查,同盟將集體施救,避免體系土崩瓦解。而在具體的危機干預中,掮客角色應運而生。
2008年,何洪達由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一職落馬,接受中央紀委的審查。期間,劉志軍擔心他收受何洪達10萬美元的事實暴露,便指使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想辦法疏通關係,幫助何洪達脫罪或減輕罪責。此後一年,丁書苗及其女兒找到劉琳、陳建威、李其偉和陳斌幫忙,先後支付對方4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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