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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守的經適房如何“亡羊補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30 09:08:12  


  經適房已成為一些地方公務員的福利分房,多地現違規操作。在青島,有不少定向的“公務員經適房”項目,被當地人稱之為“公務員小區”;深圳海關福利房,過百平方米的房子購買時只需20—60萬元,而今卻公然以450萬的價格叫賣;在北京,東四環大郊亭東南角一個名為“廣華新城”的在建經濟適用房項目,被曝定向銷售給中央部委和中石化等央企。

  原本面對社會低收入人群的經適房經受著越來越強烈的質疑,被直指“從頭到尾就是一個怪胎”。尤其是,當“廣西交通廳十年人均分3套福利房”這樣的新聞曝出,經適房在特定的語境中已經不是解決“有房住”的問題,而是“有房賣”的問題。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而絕大部分公務員也不符合申請經適房的政策要求。一些地方明目張膽的違規操作,既帶有明顯的權力自肥性質,又導致嚴重的社會分配不公。

  諸多經適房在具體操作和分配中,已經讓保障性住房的性質徹底失守。就此,僅僅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追究相關者的責任,如隔靴搔癢,與動輒幾百上千萬元的收益相比,一個行政處分太過輕佻。況且,類似的責任追究,追來追去結果往往是“集體責任”,找不到一個具體責任人。所以,當務之急,是對業已失守的經適房進行“亡羊補牢”。

  根本上講,必須叫停經適房的建設,將經適房、廉租房等一起並入到公租房體系,這是快刀斬亂麻的必要選擇。而對業已建成並辦理了產權登記的經適房,需要嚴格回歸到《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上來。事實上,這個辦法有明確規定: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購房人確需轉讓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適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住房的,應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優先回購。

  也就是說,政府依法具有優先回購權,並且具有確定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比例的權力。從這個角度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規操作經適房,已是在“入口”處嚴重違規。能不能管住已建經適房的“出口”,考驗著政府部門自我糾偏的責任與能力,也考驗著促進公信和公平的姿態與決心。一句話,某些“定向”的經適房不能一錯錯到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也不能一軟軟到底,改錯糾偏,公眾拭目以待。(時間:6月24日 來源:渤海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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