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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汪毅夫:從閩台民間宗親活動看宗法制度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12 01:30:13


全國台聯會長汪毅夫在北京大學正大國際交流中心虹雅廳舉行演講(中評社 王永雪攝)
 
  五、嫡長繼承制與大宗、小宗的分別

  我在演講的引言部分已經講到,嫡長繼承制與大宗、小宗的分別是宗法制度的兩個要點。

  宗法制度的設計有一個假設:會有一個世世代代由嫡長子連接的、始終代表男性始祖本體的系統,這個系統的延伸不會中斷也不會停止。這個系統稱“大宗”。大宗的圖形是只有始祖一個端點的射線。

  長子以外會有別的兒子,別子另立為宗,稱“小宗”。小宗傳至五世,就形成了以“高祖”為頂點的三角圖形,如我設計的《本宗五服親屬圖》。小宗傳至第五世之子即第六世,則要將“高祖”的牌位遷出,“曾祖”成為新的小宗的“高祖”,成為新的三角形的頂點。

  大宗和小宗的延伸都屬於“傳宗接代”,都要求保證血統的純正。然而,生、育方面的無子、子殤是“傳宗接代”的障礙。對此,宗法制度有變通的規定:己無子可以過繼他人之子(“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即同姓同宗而又輩分相當)、收養他人之子(同姓而輩分相當,但三歲以下棄兒雖異姓可以改姓收養),過繼、收養之子一經認可,地位與親子同。

  另有種種違規的做法,包括“買女贅婿”及其引發的“抽母豬稅”的做法等,目的也在“傳宗接代”。

  清人陳盛韶《問俗錄》記福建“詔安買女贅婿,孀婦贅男,以承禋祀。守丘墓,分守家業,仰事俯畜,無異所生”。另一清人筆記《台游筆記》(作者佚名)也記:(台灣民間)“無子買女亦稱媳婦,媳婦再買女曰孫媳婦,”“又記,子死媳在,媳婦可以招婚”。招贅婚的婚生兒子有一個姓母姓或姓父姓的問題,問題的解決須經雙方約定,頭一個兒子姓母姓,其餘的按約定比例分別姓父姓和母姓,這叫“抽母豬稅”。“抽母豬稅”的說法本出於生豬養殖的一種做法:養豬戶可以從賣肉豬和賣種豬獲利。當母豬產下一窩小豬,養豬戶選擇賣肉豬而將種豬(小母豬)交由別人飼養,但雙方約定:該小種豬(小母豬)將來所生小豬要按比例分成,這就叫“抽母豬稅”。民間將此說法用於招贅婚關於婚生子女姓氏分配的約定。另外,我曾見福建某地有碑誌某姓因長子體弱多病改立次子為“家督”(《史記.越世家》:“家有長子曰家督”),此一做法也是為“傳宗接代”而採取的變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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