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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網絡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8月18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7月29日召開會議,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以法治為主要議題。這個消息與對中央政法委前書記、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問題的立案處理決定同時公布,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新一輪司法改革呼之欲出,從今以後中國勢必邁入一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時代。
需先在人事領域推動專業化、精英化改革
財新網刊文稱,毋庸諱言,因為受到蘇維埃模式的影響,過去六十餘年中國的基本特征是:小社會,大政府;小司法,大行政。
自上世紀70年代末以來,通過若干個三中全會公報實現的改革接力,市場競爭機制逐步發育,創造了中國經濟三十年持續高增長的奇跡。去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首次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在這樣的前提之下,開始採取措施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逐級明確一份不斷簡化的權力清單。在政府放權的同時,進一步強調社會自治的意義,並且辟專章闡述依法治國的基本設想,把司法改革作為推動秩序轉型的突破口。可以說,這是在對國家治理進行改造、重構,以便形成“大社會、小政府、好司法”的嶄新格局,在“大社會”的基礎上建構真正的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在社會與政府此消彼長、互相調整關係的過程中,司法機關將扮演關鍵的角色。行政審批事項減少了,有可能增加“市場失敗”的風險,也有可能再現中國歷史上屢見不鮮的“被放任之自由”的弊端:弱肉強食,力量對比關係決定一切。因此,需要加強事中、事後的監控和救濟。正是在這裡,司法機關可以填補行政撤退後留下的權力真空,制裁不正當競爭活動和違法經營者,保護個人的合法權利。
只有在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能夠充分發揮功能的地方,市場才能避免“國家性權力”與“社會性權力”的雙重干擾,自組織化機制才能正常運作,社會才能逐漸壯大,自由與平等、多數與少數、強者與弱者之間的關係才能達成適當的均衡。正是在這層涵義上,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也意味著要讓法院發揮終局決定者的作用。如果通過程序和推理重重關卡的法院終審判決仍然可以隨便推倒重來,那就會慫恿纏訟,權利義務關係就無法維護穩定,市場活動也會陷入紊亂。如果法院對規範的解釋和判斷不能一槌定音,法律體系就無法整合,國家秩序難免碎片化。然而,中國法院在回應時代需求之際卻碰到了一個尷尬的、甚至致命的問題。這就是比較而言,司法者缺乏權威、缺乏信譽、缺乏能力。法官職業威信不高,導入獨立司法原則就讓人不放心,導入司法審查制度就讓人不服氣。法院的執行力不強、調動資源的能量不大,甚至害怕獲准審判獨立之後反倒會被邊緣化、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官場反腐敗,固然為司法機關樹立權威創造了機會,打破所謂“入局不死、入常不罪”的鐵券丹書,不容許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拒絕法外開恩,就是要提高法院和法制的威信,並通過現代法治原理加強執政的正當性。但龐大的、參差不齊的司法人員構成,三分之二的法官資格者並不審理案件的現狀,卻使得依法治國的宏偉構思難以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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