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背景下,不得不首先在人事領域推動專業化、精英化改革,借助員額制和職業分類制,讓法官和檢察官回歸到適當的規模。顯而易見,這項舉措必定面臨重重阻力,弄不好就會引發人際矛盾、離職潮,甚至影響社會穩定。為了統一認識、堅定意志、管控風險,有必要釐清相關重大改革舉措之間的關係。
審判公開和律師活躍是司法體制改革是否徹底的試金石
在人口紅利從2006年起趨於消減、海外需求從2008年起趨於疲軟之後,今後中國經濟發展的驅動力主要是技術創新、經營效率以及內需擴大。要達到預期目標,必須加強市場競爭機制,大幅度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管理方式。與轉方式、調結構相應的行政改革,其基本宗旨就是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
另外,社會改革的方向是拓展私人空間,加強意思自治(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司法改革的方向則是要保障產權和合同履行,通過限制權力的任意行使,來增加經濟行為的可預測性和可計算性,減少交易成本,並對市場競爭造成的關係扭曲和破裂進行矯正、修復以及提供重新組合的機會。因而市場競爭決定了法院舉足輕重的地位以及對司法公正的渴望。
怎樣才能保障司法公正?首要的條件是獨立司法,讓審判者不受外界的干擾,特別是來自行政權力以及強勢群體的干預。為了保障這樣超然的地位,不得不讓法官在人事任免、薪酬待遇等方面享有一定的終身特權,以避免利害關係的權衡左右對案件的判斷。這樣的特權當然會遭人嫉妒,也受到司法預算規模的限制,因而必須確保法官由少數最傑出的精英人物構成,設立嚴格的資質標準和遴選程序。這樣的法官定位既是把終局決定權賦予法院所需要的,也能有效消除對於法官特權的質疑和非議,還可以減少對法官濫用裁量權的擔憂,也避免了財政負擔過重的問題。
當然,僅憑資質卓越、品格高尚、見識超群、待遇優渥還不足以保障司法公正,另外還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例如公正程序、論證抗辯、審理透明、律師質詢、判例公開,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