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原文】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干預司法追責制度
如何監督追責還需研究
洪道德指出,這句話是確保獨立公正的有效做法之一。針對“審判權”來說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取消院長、庭長審批制;合議庭向上匯報制度;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制度,建立庭長、院長全留痕制度;盡量壓縮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範圍,最好可以“比例化”,因為只有規定了具體的比例數字,才能真正控制討論案件的數量。另一方面是指外界干預,這裡提到的“領導幹部”不僅包括法院內部領導,還包括黨委、地方政府領導。
甘超英說,這項制度如何記錄,如何保證責任追究到位值得研究。
甘超英表示,制度是好的,但也存在很多疑問,比如一個案件,市長給法院院長打電話干預,院長不報告如何記錄?如果由法院進行記錄,院長不讓記錄的話,還能不能保證記錄到位?因此,這項制度如何監督很重要。在重大案件的審委會會議上,院長應該把黨政領導對案件的想法說出來,並記錄在案,一旦以後出了事,就能進行追責。如果是政府領導干預,應該由人大進行監督,如果是黨委書記,就應該由紀檢部門監督追責。
【公報原文】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3.審判權執行權分離
分權更易發現冤假錯案
洪道德表示,非常支持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他指出,兩個權力不分離,執行權是不能得到落實的,因為法官在審判時會多多少少考慮到侵害者是否有可執行的財產,避免執行困難。所以,為了保證被侵害者的權利,審判權和執行權一定要分離,起碼要脫離法院。
對於方式方法,洪道德表示,有人曾提出將“執行權”交給公安,但他認為這樣不可取,不應繼續擴大公安權限。在他看來,目前兩種方法比較可行,一種是成立統一的“司法執行局”,將目前法院的執行庭、執行局全部脫離出來,將司法執行剝離出來交給政府,使其成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成為一個行政機關。在人員配備上,還是由以前法院的執行人員組成。這樣可以達到“政府有義務兌現法院生效判決”的結果,執行成為政府必須完成的目標,不僅有利於審判權和執行權互不干擾,同時還有效化解執行難。而對於可能衍生出的國企、地方企業難執行的問題,可以由群眾、檢察院及人大來監督。
洪道德談到的另一種方法是,將執行權的司法職權集中,建立統一指揮部,同時提升執行部門的法律地位,人力、物力、財力更多的傾向執行部門,提升執行的戰鬥力。這樣做的目的是審判不受干涉,減少打白條。對於這兩種方法,洪道德表示其更傾向於第一種。
甘超英認為,目前很多國家都是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這是為了避免法院又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狀。審判權和執行權都歸法院,即使當事人是冤枉的,由於執行者也是法院,當事人的意思很難反饋到法院。如果建立一個單獨的執行機構,一旦發現案件存在冤假錯案的可能,執行機構就能及時反映到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抗訴,更易發現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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