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鹽利潤接近毒品
有關專家和公安、鹽務等部門建議,有關部門採取完善相關管理法規等措施,鞏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障群眾食鹽安全。
首先要完善相關管理法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用於生產飼料和養殖牲畜,屬農業部門主管。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 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的規定,畜牧鹽屬食鹽專營的範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分別於2011年和1996年由國務院頒布, 按照新法優於舊法規則,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應該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而《食鹽專營辦法》已於2013年進行了修訂,按正式實施時間,該 法相對應是新法。由於多頭管理,出現法規政策“打架”現象,導致市場監管出現漏洞。基層建議,相關部門完善管理法規,明確畜牧用鹽等的管理部門,以更好履 行監管責任。
其次要提高違法成本。貴州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副調研員何傳德、劉貴林等認為,販賣假冒偽劣食鹽的利潤可達到20倍,接近販賣毒品的利潤,通過行政處罰不足以威懾不法分子,建議加大力度打擊涉鹽違法犯罪,鞏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再次要提高群眾防範意識。陳訊認為,打擊販賣假冒偽劣食鹽違法犯罪和預防碘缺乏病,單靠鹽務部門、公安部門和疾控部門遠遠不夠,應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群眾自身防範意識,能夠辨識假劣鹽,自覺不買假冒偽劣食鹽,並踴躍舉報不法商販,構築一道全民防範的“防火牆”。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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