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決定對調整和優化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和產生辦法,賦予選委會新職能,擴大立法會規模、調整選舉方式,以及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等作出原則性安排,並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在全國人大決定出台前後,中央秉持一貫的誠意,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接連以多種方式,廣泛收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3月15日至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就落實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連續3天、密集進行了60多場座談會,加上走訪約談,超過1000名香港各界代表人士的有關意見被廣泛且認真地聽取。
3月30日,外界關注的焦點再次落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全票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作出系統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構成和產生辦法,新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運作機制等。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簽署第75、7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這兩項法律修訂案,標志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權力、在國家層面、採用“決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順利完成。
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和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從國家層面規定了香港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核心要素和主要內容,同時也給香港特區本地立法留下了很大空間。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這需要香港特區在本地立法中全面准確有效對接,與國家立法一道,形成一整套有利於“愛國者治港”、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在中央完成有關修法工作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香港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均堅定表態,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後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全力以赴開展修改本地相關選舉法律的工作,確保特區政權機關順利換屆和政治體制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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