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存在諸多事實與法律錯誤,本不值一駁。島內傾向“台獨”的綠營學者也意識到此謬論存在致命缺陷,即無法適用在台灣當局實際控制的全部中國領土,比如金門、連江和南海地區等。上述領土在1945年前已是中國領土,不存在所謂“法律地位未定”。換言之,南海諸島領土主權歸屬中國的法理事實是從屬於一中原則。為此,島內綠營學者(姜皇池)的早期建議是:台灣當局放棄南海的領土主張,以成就此謬論,即所謂“法理台獨南海路徑”之由來。①然而,公然放棄南海領土勢必引發兩岸劇烈反彈,也無法安撫島內民意,尤其部分南海島礁至今仍為台灣當局所實際控制,如南沙群島最大的天然島嶼太平島。
(二)“法理台獨南海路徑進階版”
從2016年起,台灣島內綠營學者關於“南海路徑”的論述發生重大變化。2013年-2016年菲律賓單方提起了非法的“南海仲裁案”,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由美國律師組成的菲律賓法律團隊雖聲稱該案不涉及“領土主權問題”,卻在2015年11月的庭審中公然提出了“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該謬論假設:(1)中國1930年代之前從未主張海南島以南之南海諸島(主要指西沙和南沙),法國最先對西、南沙提出主權聲索,後日本加入,對比雙方權源主張,日本最終取得上述島礁主權;(2)二戰後,中國軍事收復南海諸島的行為是軍事占領,不發生領土主權轉移效果;(3)1951年《舊金山和約》日本僅言“放棄”南海諸島主權並未言明歸還中國,因此,南海島礁主權歸屬“法律地位未定”。②
2016年“南海仲裁案”鬧劇瀕臨收場的前後,島內綠營學者姜皇池指導的一篇學位論文提出了一個重要論述:即“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和“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的結合,是“法理台獨南海路徑的進階版”。首先,以“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為前提,把1949年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台灣”定義為有別於中國的“國際法主體”(即“兩國論”);其次,在此基礎上,此虛構的“國家”以“先占和有效控制”的方式取得了(被日本放棄的)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最終,為台灣當局實際控制的太平島等提供“台獨版本”的法理依據。③兩大謬論結合,追求的法理狀態:虛構的“國家”與中國搶奪南海島礁主權,可達成(1)不需放棄太平島等實際控制島礁;(2)獲得南海爭端當事方身份,塑造“國家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