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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主持新聞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中評社 李子寧攝)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各位記者,大家下午好!我向大家介紹《意見》出台的有關情況。
一、《意見》的制定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明晰了國家在台灣問題上的紅線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為依法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據。
一段時間以來,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台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對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台獨”頑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應有舉措。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經研究論證,共同制定了《意見》。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明確規定,《意見》共計22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意見》根據刑法規定,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並對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作出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二是立足依法嚴懲,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等情形。針對“台獨”頑固分子與外部勢力勾結謀“獨”行徑,《意見》根據刑法規定,明確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對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強調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