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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發布會解讀懲治台獨《意見》
http://www.CRNTT.com   2024-06-22 00:13:47


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中評社 李子寧攝)
 

  馬岩: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刑法分則中列在第一章,屬於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意見》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三個嚴”:

  一是嚴密法網。《意見》聚焦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通過梳理、列舉典型的“台獨”分裂行徑,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以精準打擊懲治。同時,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織密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法網。

  二是嚴格追責。針對“台獨”頑固分子主要活動範圍在台灣地區及外國的情況,《意見》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針對不知悔改、大肆謀“獨”挑釁者,《意見》規定,“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些規定相互銜接,體現了對“台獨”頑固分子嚴懲不貸的堅決態度。

  三是嚴厲懲處。《意見》突出打擊重點,針對危害嚴重、應予嚴懲的情形,細化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為從嚴懲處提供遵循。例如,《意見》規定,多次參與“台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在“台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或者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分裂國家罪的“積極參加”,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當認定為“罪行重大”,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就總體而言的。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意見》也作了一些從寬規定,以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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