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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中評社 李子寧攝) |
陳斌華:謝謝馬庭長。現在請大家提問。
新華社記者:《意見》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能否詳細介紹一下《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陳斌華:這個問題請最高人民法院馬庭長回答。
馬岩:謝謝記者的提問。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其中,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關於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一是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這是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方式。
二是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這主要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獨”作出的規定。
三是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台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
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台獨”頑固分子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利用職權操弄“漸進台獨”、打壓支持統一的正義力量,危害嚴重,故規定為分裂國家罪的一種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