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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與相關部門於6月21日下午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中評社 李子寧攝) |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中國新聞》記者: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請問在追訴時效期限上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陳斌華:這個問題請公安部孫萍副局長回答。
孫萍:感謝記者的提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追訴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依法追訴。
根據“兩高三部”《意見》的規定,再強調兩點:一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如果是連續實施、繼續實施的,那麼對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時間是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的,要在犯罪終了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這就意味著,“台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
二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在被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對於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台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
香港鳳凰衛視記者:或許有台灣民眾會擔心這份司法文件影響他們的言論自由,可能對參與兩岸交流產生顧慮。請問發言人對此有何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