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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失竊案” 理應對失竊展品鑒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20 14:49:03  


  在案發10個多月後,“故宮失竊案”終於宣判了。令人不解的是,法院並沒有對失竊展品進行鑒定,而判決只是“參考”了投保金額。

  盜竊數額是盜竊罪定罪量刑的首要指標。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公訴人在起訴書中也強調“所竊物品珍貴稀有具有不可複制性”,並因此建議法院重判石柏魁。

  據報道,展方香港兩依藏博物館投保金額共為41萬元,其中三件丟失的被盜物品投保金額共計15萬元。此前曾有網友稱故宮“被盜文物價值10億元”,兩依藏博物館館長說“保守估計幾千萬元”。不管是10億元還是幾千萬元,都堪稱“數額特別巨大”。但如果失竊展品是假的或者是仿製品,其價值就很小。而失竊數額的大小,直接關係到定罪量刑。因此,對失而複得的展品進行鑒定並確定其價值是必須的。

  當然,投保金額確實“有一定參考意義”,因為保險機構會對投保的物品進行評估或鑒定。但這種商業上的評估或鑒定比較隨意,加之我國在文物和藝術品投保方面的制度及操作都還很不完善,因此投保金額的“參考”意義並不大。

  實際上,法院並不是沒有意識到鑒定的重要性。據央視報道,法院曾經先後委托兩家權威鑒定機構對失而複得的幾件展品進行鑒定,但都遭到了拒絕。兩家鑒定機構為什麼都拒絕鑒定?無論如何,法院都不應該放棄鑒定,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重要。

  法院在判決書中只提到石柏魁盜竊的“情節嚴重”,卻沒有對盜竊數額作出認定。雖然“情節嚴重”也足以作出13年有期徒刑的判決,但是否“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應該是不一樣的。

  盜竊是一種普通的刑事犯罪,每年因盜竊而獲刑的罪犯不在少數,但像“故宮失竊案”這樣不對盜竊數額進行認定的,實在罕見。希望法院能對此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時間:3月20日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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