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頒令公布了修訂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該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1988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14號令發布根據1993年4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0年7月21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2010年3月29日中央軍事委員會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隊伍素質,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現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規定,經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並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士兵必須牢固樹立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刻苦鑽研軍事技術,熟練掌握武器裝備,具備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過硬本領;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條令、條例,尊重領導,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隨時準備打仗,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全軍的兵員工作,各級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兵員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軍隊做好兵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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