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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失竊案責任人為何不與小偷同台受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20 10:27:14  


故宮“失竊門”本身就是一個笑話,一個小偷輕易進入故宮偷盜七件國寶,并且安全逃出故宮。
  石柏魁之所以被判處13年的重刑,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法院認定他“盜竊情節嚴重”,怎麼嚴重法,報道沒有說,但公訴人指控稱“失竊的9件展品此前的購買價格為165萬元,保險金額為41萬元,其中被石柏魁遺棄而丟失的3個展品投保金額為15萬元,可以此作為涉案金額的參照依據。此外,從失竊物品本身來看,其具有不可複制性,價值極高”。當然,辯護人對此有不同意見,但不管怎麼說,損失如此嚴重,為何不見故宮的有關責任人同台受審呢?

  眾所周知,故宮有齊備的層層安保、警示器和監視器,然而,石柏魁居然能順利闖過重重封鎖,盜出9件珍貴展品,揚長而去。不用我們多加分析,這裡面肯定存在失職、瀆職的行為。事實上,故宮本身就給出了答案,諸如 “閉館清場有疏漏”“守機值班人員思想麻痹,安全警覺性不強”“低估了警情”“未能及時對城墻布置防控和搜索”“對警犬的訓練和使用方面,缺乏科學性和針對性”。而我們知道,刑法中有一個罪名叫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故宮屬於國有事業單位,如果他們的工作人員失職行為嚴重,就可能涉嫌這一罪名。

  然而,當小偷石柏魁出庭受審時,故宮的有關責任人員卻是隔河看戲。故宮只是對主管安保的副院長紀天斌以警告處分;對保衛處長與值班副處長以記過處分;四名工人的處分則為留院查看。如果說石柏魁盜竊行為“盜竊情節嚴重”,那麼,故宮的有關責任人員是不是失職行為“情節嚴重”,該不該也同台受審呢?有關部門能否給我們作出一個合理解釋。

  事實上,故宮不僅在這一事件處理上隔靴搔癢,在其他事件的處理上也是蜻蜓點水,比如對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損壞事故責任人作出處理是: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但是,刑法上同樣有“過失損毀文物罪”,指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上千萬元的國寶毀於一旦,是不是也該用過失損毀文物罪來懲治呢?有關部門是不是也欠民眾一個解釋?

  當然,責任追究乃至刑事追究,並非治本之策,但是,如果沒有建立權責對等機制,沒有建立嚴格的問責制,沒有對於責任追究的透明機制,我們就無法撬動故宮僵硬的官本位制度,無法消除人浮於事、失職、懈怠的現狀,故宮中國民財產還將面臨失竊和損毀的命運。(時間:3月20日 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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