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最高法出台《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我們又看到了中國法制的進步,“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受到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企業承擔侵權責任,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什麼意思呢,就是過去公民起訴壟斷企業,需要行政執法部門先行對壟斷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或處罰,而現在不同了,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受損即可起訴,這本是法制的原則,我有損失了,我可以選擇投訴、調解、並有權起訴,同樣的道理,也反證說明過去因此原因有多少應該受理的案件沒有受理,現在以規定的形式出台政策,看各級地方法院如何推諉,最高法的行動值得肯定。
而最大的進步,愚以為應該是“被訴壟斷企業承擔舉證倒置責任”。
記得去年11月份,發改委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的反壟斷案調查事件自11月9日央視獨家報道以來不斷升溫。而有媒體報道稱,兩家公司已經與發改委進行了充分溝通,或有可能達成和解協議。對此,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士昨日否認“和解”說法。據透露,反壟斷局昨日派出了三路人馬對北京市的5家電信企業進行了調查取證,並獲得了詳細證據證明聯通對與其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實行了價格歧視政策。
作為國家發改委,本是制定壟斷企業價格的領導部門,他們尚難獲得企業的相關壟斷證據,要派出有執法權的三路人馬,才獲得詳細證據,試想,作為普通公民,如何能獲得相關證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