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了印度提案。同一天,聯大主席皮爾遜致電尼赫魯,建議由印度駐北京大使代為向中國呈遞該決議。在印度提案獲得聯大通過後,毛澤東主席隨即指示周恩來:“印度調停朝鮮及我答復經過,應於日內公開發表,不宜太遲……至於印方最近又來長文,因印荒謬提案已在聯合國通過,似無答復必要。”〔22〕對中國而言,需要及時對印度提案作出反應,以防止其在國際社會中持續發酵,給中國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并損害中國的國際聲譽。
在毛澤東的指示下,12月4日,周恩來回復了皮爾遜,指出聯大通過的印度提案實際上是“完全以美國方面一直無理堅持的、被公認為違背日內瓦公約和國際公法的所謂‘自願遣返’原則,亦即實質上強迫扣留戰俘的原則為其基礎的”。〔23〕印度提案“剝去偽裝的非法決議不過是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提交的21國提案的更新版本”;大會在中國和朝鮮缺席的情況下通過該決議是非法和無效的,因此中國不能接受。這不僅為中國拒絕印度提案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在國際輿論中維護了中國立場。雖然中國已明確拒絕印度提案,但印度仍未放棄游說中國的努力。隨後,尼赫魯指示曾訪問中國的女外交官潘迪特夫人,要求她配合印度駐華大使館向中國做好解釋工作,強調“印度提案不會破壞中國所堅持的原則,并最終能够達成滿意和體面的解決方案”。〔24〕
其實中國也在關注印度提案在國際上的反應。12月5日,中國外交部指示東南亞及德國、瑞士、瑞典等使館“速將聯大通過關於朝鮮問題印度提案後各方反應及對我方態度的評論報部”。〔25〕在中國看來,戰俘遣返問題是解決朝鮮問題的關鍵,事關中國的國際形象,有必要觀察印度提案在國際上的反應。1953年1月21日,周恩來發表聲明指出,“美國在印度提案的鼓勵之下,兩月以來,正在變本加厲地積極策劃在亞洲從事擴大戰爭冒險的準備工作。”〔26〕中國拒絕印度提案後,美國找到了擴大朝鮮戰爭的藉口。
面對中國對印度提案的指責,印度及時作出了外交應對。據印度外交部透露,印度對於其提案被反復指責為邪惡之源表示深切關注;中國可以對印度提案的優缺點持有看法,但多次的指責對印度公衆造成了不良影響。〔27〕但事實是,印度提案確實鼓勵了美國的軍事行動。1月28日,毛澤東對周恩來說,“似不宜再和印度談此事,除非印度從聯合國撤回原提案,方有資格再談此事。”〔28〕同時,“印度駐北京大使已受令去探聽中國是否願意考慮印度提案的一項修正草案”。〔29〕這表明,中國對印度提案的態度漸趨強硬,而印度并未放棄推動其提案的努力。2月,印度駐英國高級專員表示,中國在回復皮爾遜的信中建議立即恢復板門店談判;同時中國認為,這一提議應得到印度在聯合國的支持,因為這將削弱印度與美國結盟的惡意暗示;此外,章漢夫給賴嘉文的信件稱,如果印度希望實現朝鮮停戰和遠東和平,唯一必要的步驟是撤銷印度提案。
針對撤銷印度提案的主張,中國作出了相應解釋。3月8日,章漢夫致賴嘉文的信中指出,美國新總統在《國情咨文》中,不還是公然以印度提案為藉口,煽動并支持蔣介石殘餘勢力在中國沿海進行騷擾性攻擊嗎?此外,中國從印度收到的決議案文,在戰俘遣返的具體方式上與中國的主張完全相悖;儘管中國做出了努力,但印度不僅未撤回該決議,反而接受了美國的修正案,使該決議更符合美國意圖;顯然,印度的系列行為使中國不得不認為,要麼是印度故意誤解了中國的友好和誠意,要麼是忽視了中國一直堅持的原則和立場。〔30〕章漢夫意在促使印度重視中國的合理訴求。對此,印度大使在致尼赫魯的信中表示遺憾,儘管他做出了種種努力,但中國對朝鮮決議的態度并未發生根本變化。〔31〕
四、印度支持中國的談判聲明及八點新建議
儘管1953年初停戰談判尚未恢復,但美蘇的國內形勢正在悄然改變。1月,艾森豪威爾就任美國總統,試圖擺脫前任杜魯門留下的停戰僵局。2月22日,聯合國軍總司令克拉克致信中國人民志願軍總司令彭德懷和朝鮮首相金日成,提議雙方先行交換傷病戰俘,實際上是試探中朝方面在戰俘遣返問題上的反應。3月5日,斯大林逝世,新任蘇聯領導人為了平穩過渡隨後出現的權力真空和短暫動蕩,希望儘快結束朝鮮戰爭。蘇聯政府致函毛澤東和金日成,強調中朝方面應對克拉克將軍的交換傷病戰俘提議給予積極回應,并表明在解決整個戰俘問題上的積極態度。〔32〕在蘇聯的影響下,3月30日,周恩來發表《關於朝鮮停戰談判問題的聲明》,同意優先解決傷病戰俘問題,并表示,“解決全部戰俘問題以確保停止朝鮮戰爭并簽訂停戰協定的時機,已經成熟”;“談判雙方應保證在停戰後立即遣返堅持遣返的戰俘,其他戰俘則轉交中立國,以確保他們的遣返問題的公正解決。”〔33〕在克拉克將軍建議的基礎上,中國的聲明向前更進了一步。
4月11日,談判雙方就交換傷病戰俘問題達成協議,停戰談判取得了重要進展。隨後,印度向美國表示,當前的談判應在板門店進行,而非通過聯合國機構,因為中朝兩國的代表均能參與談判;印度還通過賴嘉文向周恩來轉達了對中國聲明的歡迎,并期望該聲明能帶來和平。〔34〕作為停戰談判的中立國,印度支持中國的停戰聲明,凸顯了中國在停戰問題上的誠意。4月26日,停戰談判在板門店恢復。5月7日,中國提出了八點新建議:⑴聯合國軍應重新分類戰俘;⑵立即遣返堅持直接遣返的戰俘;⑶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⑷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留在原拘留地,并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⑸戰俘所屬國家進行四個月的解釋工作;⑹解釋後,要求遣返的戰俘交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協助遣返回國;⑺解釋期滿後,仍不願遣返的戰俘交由政治會議解決;⑻戰俘產生的費用由戰俘所屬國家負擔。
在獲悉中國的八點新建議後,尼赫魯即刻致電印度駐英國高級專員,指示其向英國轉達印度對這些建議的看法;他推測英國可能會持支持態度,但對美國的反應持懷疑態度;尼赫魯由此認為,關鍵在於說服英國和其他國家向美國施加影響,從而使美國難以拒絕這些建議。〔35〕印度期望英國在八點新建議問題上扮演積極角色。然而,出乎印度政府預料的是,聯合國軍方面宣布中國的八點新建議“不可行且不可接受”。5月13日,聯合國軍方面提出了截然不同的建議,即中國戰俘將轉交給中立國家,不願遣返的朝鮮戰俘則在停戰協議簽署當天釋放。由於雙方出現意見分歧,停戰談判再度陷入僵局。
印度支持中國的八點新建議引起了美國的關注。據美國中情局稱,尼赫魯認為這些建議將成為停戰協議的基礎。尼赫魯還指出,這些建議“為解決朝鮮問題再次打開了大門,與聯合國通過的印度決議非常接近;且符合聯合國的公認政策”。〔36〕印度積極推動中國的八點新建議的落實進程。5月15日,美國駐印度大使透露,“印度在北京進行了交涉,表示希望停戰談判不會中斷,并向美國表達同樣的希望。尼赫魯還強調,談判成功的機會與聯合國去年12月決議草案的接近程度成正比。”印度積極斡旋,希望美國的談判立場能够與印度提案相接近。在印度向美國傳達了其立場後,美國的態度也有所鬆動。“我們的盟國普遍認為,聯合國軍的立場應該盡可能接近聯合國大會的印度決議。”美國也開始考慮印度提案。5月25日,在中朝軍隊的夏季攻勢下,美國基本接受了中國的八點新建議。八點新建議和印度提案在解決戰俘遣返問題上發揮了重要作用。6月8日,美國接受中朝方面的戰俘遣返方案,戰俘遣返問題終於達成協議。
五、印度對李承晚公開反對朝鮮停戰的譴責
韓國對停戰談判的態度影響著朝鮮問題的解決。4月24日,韓國總統李承晚轉告艾森豪威爾,若中國軍隊被允許留在鴨綠江以南,韓國軍隊將退出聯合國軍,并在必要時單獨作戰。對此,艾森豪威爾致信勸說李承晚接受停戰協議,并提醒他,武力統一朝鮮是不切實際的幻想。〔37〕然而,李承晚在回信中拒絕接受停戰,并於6月18日私自將兩萬七千餘名朝鮮人民軍俘虜劫往韓國軍隊訓練中心,公然破壞朝鮮停戰。〔38〕對此,尼赫魯致電賴嘉文強調,李承晚的行動使聯合國軍的信譽受到了極大動搖,幾乎所有人都譴責李承晚的行為,認為聯合國軍應承擔全部責任,不再向李承晚提供任何補給;還表示,在這些問題得到澄清之前,印度同意不能簽署停戰協議,但希望中國不會退出停戰協議,會保證履行停戰條款。〔39〕
韓國破壞停戰與其要求和美國結成軍事同盟緊密相關。李承晚在6月23日向克拉克將軍表示,衹要美國與韓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他願意接受停戰。李承晚公開反對停戰:一是源於美軍撤出朝鮮後,他對自身安全的擔憂,擔心朝鮮人民軍會進行報復;二是因為他想繼續獲得美國對韓國的援助。7月9日,尼赫魯表示,儘管李承晚仍然頑固,并宣布他打算阻撓停戰,但中朝方面仍可能堅持停戰。在毛澤東得知李承晚破壞停戰後,果斷作出了對韓國軍隊進行軍事打擊的戰略決策,以配合停戰談判。在中朝軍隊的進攻下,在不到一個小時的戰役中,中朝軍隊就突破了韓國軍隊的全部前沿陣地。7月19日,美國發表聲明,保證實施停戰,并向韓國施壓,韓國被迫接受了停戰協議,〔40〕事涉朝鮮停戰的最後問題得以解決。7月27日,《朝鮮停戰協定》終於簽訂。為了照顧美韓在朝鮮地區的共同利益,8月8日,美國與韓國在漢城草簽了《美韓共同防禦條約》。
概言之,印度在朝鮮停戰談判問題上不選邊站隊,其作為第三方重要力量參與停戰談判,能够為我們理解停戰談判提供新的視角。首先,印度代表是朝鮮停戰三人委員會的成員,該委員會提出停火議案并獲聯合國通過。這是印度初步介入停戰談判的標志。其次,印度對停戰談判的貢獻主要體現在印度提案上。隨著1953年停戰談判在板門店恢復,談判雙方開始重新考慮印度提案,印度提案在朝鮮問題的解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最後,印度在停戰談判中積極斡旋,但從本質上講,停戰談判是中朝方面與聯合國軍方面的政治、軍事和外交較量,當停戰談判陷入僵局後,印度的作用往往才顯現出來。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不結盟運動文獻資料的整理、翻譯與研究(1961~2021)”(18ZDA205)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1〕〔3〕《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四册),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34-35、78-79頁。
〔2〕這裡的國家包括:阿富汗、緬甸、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拉克、黎巴嫩、巴基斯坦、伊朗、沙特阿拉伯、叙利亞和也門。
〔4〕〔5〕〔7〕〔8〕Jawaharlal Nehru Memorial Fun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 Series 2,Vol.16,March 1951-June 1951,Part.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429-430、550、687、253.
〔6〕〔9〕High Commissioner's monthly liaison letters to the Deputy High Commissioners,1949-1953,DO 133/56,U.K.Foreign Office.
〔10〕〔11〕〔13〕〔14〕〔15〕〔17〕〔21〕〔32〕沈志華:《朝鮮戰爭:俄國檔案館的解密文件》(下册),台北:“中央研究院”現代史研究所,2003年版,第1203、1228、1291、1291、1292、1227-1228、1228、1296頁。
〔12〕〔16〕〔24〕 Jawaharlal Nehru Memorial Fun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 Series 2,Vol. 20,October 1952 - December 1952,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p.422、558、448.
〔18〕〔20〕〔25〕《我國對印度在七屆聯大上提出關於遣返朝鮮戰爭的戰俘問題提案的態度和各方面反應及我國對外宣傳方針》(1952年12月2日),檔案號:113-00169-0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檔案館藏。
〔19〕〔27〕〔30〕〔31〕Avtar Singh Bhasin, India-China Relations,1947-2000:A Documentary Study,2 Volume,New Delhi: Geetika Publishers,2018,pp.790-791、888、906-908、910.
〔22〕〔23〕《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三册),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年版,第624、625頁。
〔26〕〔33〕《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八册),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39、217-218頁。
〔28〕〔29〕《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四册),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31頁。
〔34〕〔35〕〔36〕〔39〕Jawaharlal Nehru Memorial Fun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 Series 2,Vol. 22,April 1953 - June 1953,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pp.424-425、431、502、464-465.
〔37〕〔38〕〔40〕逢先知、金沖及:《毛澤東傳》(三),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6、1147、1147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1月號,總第323期,P11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