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與時俱進,思辨創新,遵循政治學理、憲政法理的路徑尋覓兩岸“合情合理”政治定位
兩岸政治定位需要面對歷史矛盾與現實困難,用老眼光、老思路、老方法難以破解兩岸政治難題。唯有與時俱進,處理好繼承與創新的關係,吸取歷史經驗教訓,綜合、提煉兩岸關係研究領域中眾多理論、模式,進行思維突破、方法創新,激發想象力,尋找一個“足可以在人類歷史輝煌不朽的解答”。有人歸納了大陸學者提出的“主權與治權完全統一”、“主權與治權完全分離”和“主權統一與治權分開”三大類、132種模式。包括黃嘉樹的1+X<2模式、劉國深的“國家球體理論”等。(5)台灣方面對於兩岸政治定位的方案更是汗牛充棟、不計其數,包括歐盟模式、德國模式、兩岸統合論、“一中屋頂論”、“不完全繼承論”、“互為主體論”、“分裂分治”理論、“分裂國家”模式、“多體系國家”理論等等。近年以張亞中的“一中三憲”、“兩岸三席”、(6)楊開煌的“互為特區”(7)的主張引起兩岸學界的熱烈討論。我們認為,兩岸雙方應遵循政治學理、憲政法理的路徑,展開腦力激蕩,持續進行思維創新,抽絲剝繭,作出符合兩岸各方要求、並為兩岸普遍接受的“合情合理”安排方案。
三、台灣當局的兩岸政治定位
(一)歷史定位及其方法
六十多年來,台灣方面對於兩岸政治定位經歷了四個時期,具體如下。(8)
一是兩蔣時期的“一個中國”定位。兩岸雙方都主張一個中國,反對“兩個中國”。兩岸雙方都自稱“正統”,代表整個中國,兩岸均反對“雙重代表權”。二是李登輝早期“分裂分治”定位。20世紀80年代未至90年代中期的台灣當局主張“一個分裂分治的中國”,謀求“雙重承認”、“平行代表權”。將兩岸定位為“一國兩地區”、“一國兩府”、“一國兩對等的政治實體”等,期間還出現“以一個中國為指向的階段性兩個中國”聲音。三是李、扁合流時期的“台獨”定位。1996年12月,台灣當局為“修憲”召集“國家發展會議”,出現五種觀點,包括“國內關係”、“國際關係”、“國內關係中的特別關係”、“國際關係中的特別關係”及“准國際關係”五大類。(9)李登輝於1999年7月9日拋出了臭名昭著的“兩國論”,聲稱自1991年“修憲”以來,兩岸關係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李登輝甚至拋出了分裂大陸的“七塊論”。2002年,陳水扁拋出了“一邊一國”,大搞“台灣正名”、“法理台獨”、“文化台獨”,認定“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嚴重惡化兩岸關係。四是馬英九時期的“憲法定位”。馬英九基於“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關係條例”,提出了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兩岸是特殊關係,但不是國與國關係”等論述,重新梳理兩岸關係法理上的連結點、共同點,使兩岸在政治定位上相向而行,也為兩岸雙方準備了探討兩岸政治定位的良好氣氛與必要條件。
回顧台灣方面對於兩岸政治定位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台灣方面採取四種方式進行兩岸定位。一是“同一性定位”。兩蔣時期,兩岸執政當局採取貶損式方法進行各自定位,兩岸雙方只從各自的意志出發,肯定自己、否定對方的方法定位雙方的關係。但兩岸高層均視兩岸為同一個國家,只有一個中國。兩岸只有相互取代的問題,沒有“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問題。二是“一二式定位”。即援引現代主權觀的理論,區分主權與治權,把治權從主權中離析出來。主張兩岸“主權重叠”,但“治權分立”、“互不隸屬”,包括“一國兩府”、“一國兩區”、“一國兩對等政治實體”等都是源自這樣的理論。三是“一二三式定位”。即在“一二式定位”的基礎上,將主權離析出主權、治權及管轄權,進一步淡化主權、治權內涵,強調作為一個政府的管轄權,包括屬地管轄、屬人管轄、普遍性管轄及保護性管轄。(10)四是“二二式”定位。就是李、扁鼓吹的“兩國論”、“一邊一國論”。民進黨傳統主張“台灣主權獨立”,兩岸“互不隸屬”。目前看來,引起兩岸衝突緊張的“二二式定位”,不符合兩岸和平發展的趨勢與兩岸共同利益與需要,必將遭到歷史淘汰。唯有“一二式定位”提供了模糊空間,或許能成為可以破解兩岸政治難題的密鑰與創意“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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