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無論是在民進黨還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積極對外商簽FTA均為台灣當局不約而同的施政戰略。與上述工作相同步,台灣當局的FTA實踐也沿著“多元接觸,逐一洽簽”的原則展開。首先,就覆蓋面而言,台灣當局的FTA實踐瞄准“五大區域”。結合經濟互補性及產業關聯性、經濟發展程度、市場規模、貿易障礙程度、自由化程度、FTA經驗豐富及對產業衝擊性、地緣關係、具戰略利益及連鎖效應以及洽簽態度的積極性等因素,台灣當局選定大陸、日本、美國、東盟和歐盟作為FTA主要對象,並尋求逐個突破。其次,就談判策略而言,台灣當局的FTA實踐奉行“堆積木”的策略。所謂“堆積木”,是指針對FTA部分章節的內容,如投資、技術性貿易障礙、電子商務、競爭政策、貿易便利化等,與目標國簽署雙邊協議,並作為未來洽簽全面經濟合作協議的基礎。[1] 例如,經過數年努力,台日雙方終於在2011年9月簽署台日“投資協議”,並於2012年11月簽署“電機電子產品檢驗相互承認合作協議”及“產業合作搭橋計劃合作備忘錄”,協助台日電機與電子類產品出口業者降低驗證成本,促進雙方貿易往來及產業合作。這種談判策略將FTA化整為零,既降低了FTA的談判難度,提前享受FTA的部分紅利,又降低了台灣FTA實踐的敏感度,可謂“一舉兩得”。最後,採取了“兩條腿走路”,以雙邊帶動多邊的模式。台灣當局將“推動洽簽FTA路徑圖”的總體目標設定為積極融入區域經濟整合,因此,對於目前參與仍有困難的區域合作機制,台灣當局便以雙邊協商作為未來多邊合作的鋪墊。例如,在2002年陳水扁與東盟簽訂FTA的提議受挫後,台灣當局便從東盟內部著手,尋求與其核心成員新加坡、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探討簽署FTA的可行性,並密切關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議(RCEP)的進展。
二、台灣區域經濟合作戰略重心的亞太轉向
自21世紀以來,台灣當局的FTA實踐大體上歷經了陳水扁和馬英九兩個執政團隊的實施階段。對於台灣當局而言,關鍵問題不在於是否需要或者應當對外簽署FTA,而是在於實踐路徑的選擇。以此為標準,陳水扁和馬英九二人在執政時選擇了兩種不同的發展道路,從而使得台灣當局的區域經濟合作實踐呈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特征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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