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馬英九當局在亞太地區的FTA實踐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首先,從直接效果來看,2013年7月10日,新西蘭商工辦事處和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簽署了經濟合作協議,這是台灣與其所謂非“邦交國”簽署的第一個FTA,也是與其主要貿易夥伴簽署的第一個FTA——2012年,台灣是新西蘭的第12大出口市場,也是其第15大進口來源地。其次,從已經進入整體談判FTA來看,台灣與新加坡於2010年8月共同發表聲明,雙方願意就洽簽經濟合作協議的可行性進行探討,目前已接近達成共識。再者,從洽簽對象的態度看,已與印尼完成可行性研究,正在與印度進行可行性研究,即將與菲律賓、馬來西亞展開可行性研究,此外,與澳大利亞等國的經濟合作協議可行性共同研究也在倡議階段。總之,在台灣當局列舉的有意或正在接觸建立FTA且獲得回應的11個國家和地區中,亞太地區國家占據9席,比例高達82%,充分說明了馬英九當局FTA實踐“以亞太為中心”的特征。馬英九當局FTA實踐的亞太轉向具有經濟上必然性。一方面,亞太是全球公認最具經濟活力的地區,也是全球區域一體化較為活躍的地區。以亞太經合組織(APEC)為例,其27億人口約占世界人口的40%,國內生產總值之和約占世界的53%,貿易額約占世界總量的44%。截至2013年7月底,APEC成員相互之間或對外已有126個生效區域貿易協議,占全球的48.6%。另一方面,亞太地區也是台灣對外經貿的重點區域。2000年至2012年期間,台灣與APEC其他20個經濟體的進出口貿易額占其同期對外貿易總額的76.3%,8個經濟體在台灣進出口貿易額排行榜上雄踞前十位(僅德國和沙特阿拉伯非APEC成員,占外貿總額的5%)。[4]
三、台灣參與亞太區域經濟合作的路徑探討
就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區域經濟合作進程相銜接的適當方式和可行途徑進行務實探討,合情合理解決,是雙方的共同立場。然而,何謂“適當方式和可行途徑”?筆者認為,只有堅持兩岸一中框架, 台灣參與亞太區域經濟一體化才具有法理上的可能性,而台灣不論加入TPP、RCEP還是與相關國家簽訂FTA,都應“先把兩岸經濟合作做好”,因此,深化兩岸經濟關係都是台灣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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