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式台獨”的策略與困境
“分離式台獨”者主張治權來自於“主權”,如果台灣沒有完整的“主權”,就不會有完整的治權。民進黨的台獨理論大師林濁水先生即持這種論點,認為台灣今天困境的原因在於沒有被國際認可的“主權”,唯有與大陸分離,台灣才能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何實踐與整個中國的分離?台獨運動者想到的第一個工具就是“公投”。他們認為“公投”是“自決”的最佳形式,希望透過公投來展現全民意志。但是他們似乎不太了解,就現有的國際法而言,聯合國只支持“解放式獨立”時可使用“民族自決”的公投。其它可以行使公投事物的範圍取決於每個國家自己的“憲法”,聯合國不會介入。
前面已經提到,台灣並不符合“解放式獨立”的條件,因此也無法適用“民族自決”公投,台獨主張者因而轉以“住民自決”的主張來尋求分離。“住民自決”並不是國際法的規範,而取決於當事國的“憲法”是否容許。例如加拿大容許魁北克進行分離公投,英格蘭也同意蘇格蘭的分離公投,但是西班牙不同意加泰隆尼亞的分離公投。
“住民自決”是個政治訴求的概念,本身沒有任何國際法的基礎。“住民自決”這個概念最大的一個問題在於,誰是“住民自決”的主體?假如台灣的全民可以公投脫離整個中國而成立“台灣國”,那麼是否也應該同意台北市脫離“台灣國”,又是否可以同意大安區人民以公投從“台北國”脫離?這種永無止境的脫離行為,全部都可以從“住民自決”這個概念上說得通。但由於誰是行使“住民自決”的主體這個問題無法解決,注定了“住民自決”只會是一個口號,而難以落實。
“住民自決”無法成立以後,“分離式獨立者”又換一個方法,就是“正名制憲”。他們希望把現有的“中華民國”換一個“台灣國”的名字,另外制訂一部新“憲法”。從政治學的定義來說,這種制訂新“憲法”的行為其實已經不屬於民主程序,而是以“寧靜革命”的方式改變現有的法人身分,換一個“新的國家”。這樣的革命如果沒有社會的絕大共識,社會衝突在所難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