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封建制
封建制是具有一定文明的人群具有構造大規模共同體的意識之時,最容易想得到的藍圖。它的治理架構異常簡單,而又非常奏效。因此,日爾曼人走向歐洲各地后建立了封建制,由此形成歐洲“中世紀”,進而演變出歐洲的現代文明。
可信的文獻記載所呈現的堯、舜時代,則毫無疑義是封建制。堯、舜、禹等華夏文明之聖王,就是透過封建制度初步構造了華夏之天下共同體。當然,這個時候的封建還是比較粗疏的。經過夏商兩代上千年的演進,最終,周人建立了“經典封建制”。
此一治理秩序形成的關鍵,正是周公制禮。解讀《尚書》所收周公頒發之誥命,可以發現長期以來被遮蔽的周公制禮之實質:面對陌生人治理之現實,周公將天下之聯結紐帶從“親親”轉向“尊尊”。就是說,在周王與諸侯的關係中,剝離開血緣因素,而將其大體上轉變成為契約性君臣關係。此后,這種關係向下滲透,貫穿於天下所有人。自然的兄弟、子侄關係,也被構建為禮法上的君臣關係。
所謂封建,就是兩個人透過書面契約建立君臣關係,封建的基本組織單元就是這樣的君臣共同體。這一訂約過程的一般性稱呼是“策名委質”,周王與諸侯建立關係則被稱為“策命”。
在此一君臣關係的性質是相當特別的:君臣是不平等的,雙方的“名”和“職”,也即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但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又是相互的。也即,即便是君,其對臣的權利,也要以自己對臣盡義務為前提。
封建的種種制度安排,均需基於君臣關係的這一性質予以把握。經典封建制之建立,恰恰是因為周公超越了血緣關係,而將君臣關係建立於書面化契約之上。古人所說的“周文”,首先當作如此理解。由這一性質的君臣關係,周代才發展出復雜的禮制體系,此為“周文”的衍生義。
當然,封建之君臣關係絕非戰國時代出現、在秦制中達到巔峰的命令——服從式君臣關係。一個君與他的若干臣構成一個休戚與共的共同體,共同體中每個人均透過這個共同體來界定自己。因而,封建時代的人們普遍具有強烈的共同體主義心智。人們也確實可以透過多種渠道參與共同體的公共生活,尤其是宗教生活。
君臣關係之契約性質,也就決定了封建的治理高度地依賴規則。這個規則體系就是禮。禮相當於歐洲封建時代的法(law)。封建共同體內部及共同體之間的關係,就是由禮法連接的。禮法界定和保障君臣的權利與義務。作為封建治理秩序之本的君臣關係就是依靠禮法來維繫的。對於那些權利受到侵害的人,禮法提供了救濟。這種救濟既可體現為“刑”,也可以體現為“兵”。在這樣的禮治秩序中,君臣之間固然是不平等的,雙方卻都是自由的。因為,在禮治秩序下,君臣同樣受禮法的支配,而這樣的禮法乃是習慣法,並非由君的意志隨心所欲地命令、制定。因此,封建時代,所有人都生活在禮法之下,包括周王,包括所有的君。每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是不同的,權利—義務在君臣之間的配置也是不平等的,但是,禮法卻對所有人提供平等的保護。在這樣的禮治秩序中,人必然是自由的。
隻有理解了這一點,我們才能夠理解這個時代所形成的“君子”之人格與心智特征。也隻有通過這一點,才可以對春秋后期至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現象,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
禮不僅是法律,也是生活方式——這個時候,也許還應當再加上“樂”。在經典論述中,樂具有其獨特的合和共同體的功能。但從本質上說,樂是禮的組成部分。總體上,禮樂意味著良好的生活與治理秩序。因此,禮樂代表了文明,它具有自我擴展的內在傾向。蠻、夷、戎、狄被華夏之禮樂所吸引,而經常自覺地實施“封建化”。從《春秋》三傳相關記載中可以清楚地觀察到春秋時代,楚、吳、越等國封建化的過程。封建化的過程就是華夏化的過程,伴隨著禮樂融入貴族、庶民的生活,這些邦國逐漸融入華夏共同體中。禮樂之用,大矣哉!
而禮治秩序是由天道信仰所保障的。人們之依禮而行,系以天道信仰為支持。周人生活在天道信仰中,上帝隨時監察著人間。周公據此將周人的心凝聚、收緊,而塑造出“敬”的精神狀態。周公之教的核心就是“敬”,周人以此應對一切:敬於德,也即修持德行﹔敬於身,也即節制欲望﹔敬於典常,也即尊重禮法。凡此種種,構成了封建的治理秩序的終極保証。
總之,經由周公制禮,周人構建了經典封建制,而讓中國古典文明走向其巔峰,華夏共同體的規模也因此而迅速擴展。因為,此一制度讓天下突破了狹窄的血親關係之束縛,而可以便利地把所有陌生人整合進共同體。華夏共同體之范圍因此而遠超於夏商時代。借助於禮制的塑造,周人也發展出清明的理性精神與成熟的治理技藝。周人的信仰、價值、技藝、智慧構成了華夏文化傳統之主流與基底。可以說,經由周公制禮,經典封建制之建立,華夏文明實現了其第二次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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