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解決邊界問題的原則和辦法
邊界問題十分複雜,涉及國家關係、民族情緒、歷史情況、法理依據和實際狀況等諸多方面的因素,所以,中央對解決邊界問題採取了慎而又慎的態度,針對涉及邊界問題的多方面因素,提出了妥善解決邊界問題的原則和辦法。
中央解決邊界問題的基本原則可以分為兩個層次:
一是總的原則和辦法,即按照建國以來我國一直積極倡導和推廣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通過和平談判的方式解決邊界問題。中央認為,採取這樣的原則和辦法有利於我們處理好同鄰國的關係,達到安定四鄰的目的,為國內和平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是在這個總原則下,中央根據邊界問題的特殊性確定了一些具體原則。這些具體原則包括:
(一)關於怎樣對待舊條約。
在劃定邊界的時候,首先碰到的一個問題是,舊條約確定的邊界要不要承認,要不要遵守國際慣例。中央認為:“我國和外國的邊界,已由舊條約確定了的,應該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處理。”(《中央關於中緬邊界問題的指示》,1956年10月31日。)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是:一個國家在國體改變和新政府成立之後,對於舊政府同外國政府簽訂的政治的或其他性質的條約可以繼承或不繼承,但是對於劃定兩國邊界的條約必須繼承。如果需要進行調整,也必須在承認已經簽訂的舊條約之後,通過同對方政府協商,加以調整。中央提出這個原則是有針對性的,因為當時有人認為,應該否認舊政府簽訂的所有劃界條約,而以我國歷史上曾經達到過的最大疆域,作為目前劃定邊界的根據;也有人主張單純地從軍事國防或者民族關係考慮,來重新劃界。這些想法不但不符合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而且會形成兩國沒有邊界的局勢,是很不現實的。這樣做也得不到國際社會的認同和支持,只能引起我國和周邊國家的糾紛,影響我國和周邊國家的關係,在政治上對我國很不利。所以,中央確定的這個基本原則是合理的、現實的,符合我國的和平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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