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二十三)健全財政法律制度體系。推進修訂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注册會計師法。做好增值稅法、車船稅法、耕地占用稅法等財稅法律的相關立法工作。積極推動財政轉移支付管理暫行條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條例、財政資金支付條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嚴格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政行政複議工作。完善財政行政審批程序,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四)強化預算管理。繼續完善政府收支分類體系。規範預算編制程序,提前編制預算,細化預算內容,減少代編預算規模,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嚴格部門預算管理。深入推進預算編制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有機結合,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和更新標準。積極發揮財政投資評審服務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作用。狠抓預算執行管理,建立健全支出進度通報制度,強化部門預算責任,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加強分析和動態監控,完善評價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加強部門預算專項結轉和結餘資金統籌使用。強化國庫資金調度管理。擴大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規模,積極推進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推進各類資金整合,增強資金的規模效應。加強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的銜接配合,健全預決算相互促進機制。
(二十五)狠抓增收節支。大力支持稅務、海關部門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制止和糾正越權減免稅收,嚴厲打擊利用假發票等手段偷騙稅違法活動,確保應收盡收,努力實現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按照強化稅收、清理收費的原則,嚴格非稅收入管理,在全國範圍內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非稅收入政策體系。保障重點支出需要,壓縮一般性支出。在根據部門編制內增人增支和公用經費正常增長情況核定部門公用經費的基礎上,中央部門公用經費統一壓縮5%,項目支出原則上按零增長控制,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支出,不得超過2009年壓縮三項經費後的規模。嚴格控制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嚴禁超標準裝修。牢記“兩個務必”,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嚴肅財經紀律,堅決反對大手大腳花錢和鋪張浪費行為。
(二十六)推進基礎管理工作和基層建設。建立完善部門基礎信息數據庫,逐步實現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資產、經費類型等數據的動態管理。加強中央部門人員信息數據庫建設,建立健全人員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全面實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統計報表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完善基本支出定員定額標準體系,擴大試點範圍,推進實物費用定額與定員定額有機結合。加強項目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建設。著力推進通用定額標準建設進度,適時啟動一批專用定額標準建設項目。強化項目庫建設,建立重大項目支出事前評審機制,研究項目滾動預算編制。推進政府會計改革,試編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財務報告。健全政府財政統計報告制度,完善年度政府收支統計指標體系。發布實施醫院、高校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全面修訂《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加強鄉鎮財政建設,合理界定和充實鄉鎮財政職能,充分發揮縣鄉基層財政就近實施監管的優勢。通過建立台賬、抽查巡查、健全管理制度等方式,強化對本級和上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以及其他部門和渠道下達的財政資金的監管,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跟蹤問效和信息反饋制度,切實保障各項涉農惠民政策落到實處。推進“村財鄉代管”試點。
(二十七)強化財政監督。繼續開展重大財稅政策實施情況專項檢查調研,保障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落實。重點加強對政府投資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事前和事中監督,堅決查處財政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專員辦就地監管優勢,確立專員辦對駐地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的監管主體地位,明確專員辦對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財務、資產等實施綜合監管的責任義務、方式程序等,逐步實現中央財政對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的監管全覆蓋。積極開展上下聯動監管,推進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切實推進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探索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公開機制和有效的問責機制。自覺接受人大、審計監督,擴大報送全國人大審議預算的部門範圍,逐步細化報送內容。積極推動部門預算公開和省以下預算公開工作,抓緊制定指導性意見,逐步建立系統、規範的預算公開機制。發布會計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和全國統一的產品成本核算制度。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並擴大實施範圍。修訂發布中國注册會計師審計準則體系,實現與國際審計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建立企業財務管理評估制度,大力推進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建設。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注册會計師行業的若干意見》,穩步推進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業務試點工作。抓緊落實《關於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嚴格注册會計師、資產評估師行業管理,加強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會計信息質量、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督。全面實施會計人才戰略。繼續下大力氣抓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積極推進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治理,深入開展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加強對中央單位特別是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執收執罰權比較集中部門的監督檢查,著力研究建立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二十八)加強債務管理。夯實政府性債務管理基礎,有效防範和化解潛在財政風險,促進財政可持續發展。建立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會計核算管理,逐步實現對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動態監控。對地方政府舉債與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實行分類管理,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限額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對地方政府債務收支逐步實行預算管理。強化對地方外債指標監測和風險管理。
(二十九)積極推進財政管理信息化建設。緊緊圍繞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財政監督等關鍵環節,提升信息化對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保障能力。全力推廣實施金財工程應用支撐平台,在省級成功應用的基礎上,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在地市級財政部門的推廣實施。加大財政業務基礎數據規範和技術標準執行力度,基於應用支撐平台構建一體化管理系統,進一步規範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完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強化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加快建立運行維護體系。抓好數據中心建設,深化信息資源開發與利用。
(三十)積極做好財政“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在回顧和總結“十一五”時期財政改革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研究分析“十二五”時期宏觀經濟的基本走勢,測算財政收支的主要指標,明確財政改革發展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建議,形成財政“十二五”規劃框架。起草財政“十二五”規劃草案。廣泛徵求各地區、相關部門的意見,編制形成《2011-2015年國家財政發展規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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