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見5關於房屋徵收決定程序的公眾參與
1.征意見包括開聽證會
二次意見稿第九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將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
修改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將房屋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和被徵收人的意見。
理由:單一的公開徵求意見方式不利於被徵收人有效表達自身意見。“徵收目的”公開徵求意見,有助於討論具體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涉及30戶以上應聽證
二次意見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房屋徵收決定,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修改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30戶以上被徵收人的房屋徵收決定,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會,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理由:要明確“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具體標準,我們建議為30戶(也可以是更合理但同樣明確的數值)。對於此類影響較大的徵收決定,應該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以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參與權和表達權。
修改意見6關於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執
強制拆遷應“裁執分離”
二次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修改意見:應將這兩段中的“強制執行”改為“強制執行裁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市、縣人民政府不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不及時申請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裁定組織實施強制執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負責對強制執行行為進行監督;被徵收人有權對違法執行行為提起訴訟。
理由:希望建立司法強拆的“裁執分離”制度,明確由法院作出裁定以後,由政府組織實施具體的強制搬遷,從而保證法院不至於淪為“拆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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