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見7關於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
不限定評估機構範圍
二次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修改意見:應增加:“但不得限定評估機構範圍,不得限定被徵收人自由選擇本行政區域以外的評估機構。”
理由:應限制市、縣人民政府的權力,保證全國統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獨立、客觀、公正。
修改意見8關於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省級定
二次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修改意見: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理由:停產停業損失應該形成相對集中、統一的平等標準,由不參加徵收補償具體工作的省級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修改意見9關於承租人權益損失補償
承租人損失應獲補償
修改意見:
1.第二條增加一款:被徵收房屋承租人的正當權益因房屋徵收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給予公平補償。
2.第十九條第一款改為:對因徵收房屋造成被徵收人或承租人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
3.第二十條第一句修改為:對因徵收房屋造成被徵收人或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相關因素確定賠償。
理由:二次意見稿只字未提對承租人權益的保護。德國已如此做,應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