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難點
如何避免過激行為考驗法院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認為,在未來新拆遷條例的執行過程中,不同的主體,包括政府、市縣級人大、法院、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規劃部門都將面臨不同的挑戰,因此條例能有70%-80%的執行效果就不錯。
【針對政府】 沈巋解釋說,“公共利益”界定本身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但現在條例將“公共利益”界定的不少權限給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甚至可將一些商業利益跟公共利益“打包”在一起。這種“打包”未必不合適,但關鍵在於能不能真正有效地讓公眾參與,通過程序將不同意見納入其中,這對政府而言是一個挑戰。
沈巋還分析說,對政府而言,還有一個挑戰是如何做到公平補償。條例雖然明確補償不低於市場價,但城市裡土地使用權的形成曾有不同方式,中國社會變化比較快,前後制度之間的過渡比較短,有些歷史因素形成的情況能否有針對性地對待。條例只是確定了基本原則,地方政府需要針對不同的特殊情況做到公平補償。此外,條例的執行也會對規劃編制機關構成挑戰,如何能在規劃環節做到更科學合理,不能換一個領導就換一個規劃,這在現實中非常困難。
【針對人大】 條例的執行也是對地方人大的考驗。雖然在“公共利益”界定中,只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要經過地方人大審議通過。實際上這兩部分涉及的拆遷占相當大的部分,地方人大是不是等政府報上來就通過,是不是要經過充分討論有區別地批准或不批准?
【針對司法】 條例的執行對司法機關也是一個考驗。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和徵收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能不能秉公裁決?在強制搬遷時,法院會否按政府意志裁決,如果行政機關有明顯違法行為,法院會不會裁決強制搬遷不予執行?同時,法院在執行強制搬遷時,怎麼面對被徵收人的過激行為,避免危及生命的情況發生?
【針對評估機構】 條例的執行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形成巨大的挑戰。沈巋說,從原理上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發揮中介服務功能,但這些機構過去很多業務都來自政府,跟政府關係非常密切。在當下,如何避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有利於政府的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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