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限定律師需經偵查機關許可會見疑犯案件範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辯護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經偵查機關許可的案件範圍。草案一審稿中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有的部門、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考慮到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安全和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是必要的。
全國律協建議刪去“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部門建議刪去“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範圍不夠明確,應當進一步限定。所以,草案二審稿中將“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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