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8日出台的反壟斷司法解釋,被解讀為“公民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其實,直接起訴壟斷企業本就是公民的權利,法律從未規定公民不可以直接起訴壟斷企業。如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受到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企業承擔侵權責任,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其意義在於,公民起訴壟斷企業更名正言順,程序也更簡潔便利。
此次司法解釋有一大亮點不能不提,即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壟斷企業要承擔舉證倒置責任,這無疑能夠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當然,這還遠遠不夠,在現實中,公民之所以不願意起訴壟斷企業,一是單個的力量無法抗衡壟斷企業,二是勝訴的幾率太小,即便勝訴了也往往得不償失。為此,不妨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比如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公民提起個人訴訟不僅更有積極性,律師代理這樣的案件也更有動力,更重要的是能夠狠狠地懲罰壟斷企業,讓其不敢存在壟斷行為。
儘管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為公民起訴壟斷企業提供了更得心應手的法律武器,但是公民能否打倒壟斷行為卻不容樂觀。集結更多的力量反壟斷,不僅要吹響反壟斷私人訴訟的集結號,反壟斷機構也應該盡快行動起來,敢於啃硬骨頭,只有維護法律尊嚴,壟斷行為才能少一些。(時間:5月10日 來源:千龍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