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下面請公訴人對該項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申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根據庭前控辯雙方的申請,本庭經過審查,控辯雙方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准許並已通知證人王立軍,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陳述身份情況。
證人:53歲,蒙古族,大學文化,原工作單位是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
審判長:證人,你與被告是什麼關係?
證人:上下級和朋友關係。
審判長: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而且我不僅是證人,還是薄熙來案件的被害人。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請法警將保證書交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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