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證人王立軍,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麼向被告人匯報谷開來殺害尼爾的事實?
證人:1月28日晚上17點以後,我去1號樓,確切地說我已經告訴他尼爾是被谷開來殺死的。我又詳細地給他講怎麼去的、怎麼投的毒,我說你可以找一下你們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他在場。後來他問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師幹的嗎?是指她愛人。我說是她幹的,她本人也承認,我讓他必要的時候回去問問張曉軍,我認為曉軍不會對他撒謊。
證人:這時候他出來要往外邊走,在外邊散步大約40來分鐘,他就回家了。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從北京返回重慶的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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