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證人:1月28日談完分手後,他說謝謝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國春節放假後上班的第一天,9點半市委辦公廳電話通知我去他的辦公室,我就知道結果當時肯定不會很好,我去了後發現當時郭維國、吳某某也在那裡,我去了後,他們就躲起來了,到的小會議室,他出來後,就開始大罵,很不雅,我記得大約3分鐘之後,他就繞過他桌子的左側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過來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問題,我身體稍稍動了一下,這時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邊去,我發現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東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紙擦血,後來他看我還是很平靜地對他說,我說這個事應當面對。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時候他說,我絕不接受,完了之後,他又想過來實施暴力,後來在場的吳某某扛了一下,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發生的事情。
公訴人:當時都有誰在場?
證人:吳某某、郭維國。
公訴人:郭維國是什麼身份?
證人:公安局副局長,他負責偵辦11.15案件。吳某某是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也是原薄熙來的秘書。
公訴人:薄熙來為什麼當著吳某某、郭維國的面這樣說和這樣做?
證人:我認為,他這樣做,首先表明態度不接受,讓我們把這事收回去,就此了結,也是讓郭維國看一看,威脅郭維國,當時郭維國搖擺不定,我當時給郭維國說就是她幹的。
公訴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後,情緒平穩了你又說了什麼?
證人:又罵了一兩分鐘,這時候已經過了半小時了,我看他平靜多了,我說熙來書記要冷靜,他說可以,到外邊邊散步邊說。
公訴人:有無辦案人因為這個事寫辭職信?
證人:有。
公訴人:你怎麼給薄熙來說的?
證人:我說這件事情很大,律師已經一個多月去找了很多人,這些人都感覺到這是個事情,紛紛提出辭職,他說好啊,辭職好。
公訴人:問沒問你都有誰辭職?
證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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