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 徵繳標準
標準不一 重慶兩縣差2.69倍
“在同一個地方,當事人經濟狀況相近,違反計劃生育的情節相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會有數倍的差異。這種彈性,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權的幅度和範圍。”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說。
1歲2個月的甜甜(化名)生在北京、長在北京,父母有穩定工作,但她還沒上戶口。原因是,按現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父母僅有一方是獨生子女”的甜甜,屬於超生。
如果讓甜甜和她的哥哥一樣,隨父親王勇(化名)把戶口登記在朝陽區的家裡,其父母需向朝陽區計生部門繳納約36.469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2000年在中央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文件中被命名,定義為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給予的必要經濟制約”。2002年,原國家計生委發言人江亦曼解釋稱,“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但在民間,社會撫養費一直延續著上世紀80年代計劃生育以來的“俗稱”:超生罰款。
鄰居告訴王勇,如果在昌平有親戚或有房,甜甜就能在昌平進行城鎮居民戶口登記,只需向昌平人口計生委繳納約18萬元的社會撫養費,僅相當於朝陽區的一半。“等孩子該上學了,戶口隨父母,遷回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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